浙建〔2023〕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3-06-18 02:46:44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








浙建〔2023〕4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这一新型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浙编办函〔2021〕107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着力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氢走廊”,有序建设布局合理、安全高效的全省加氢网络体系。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加氢站不少于50座。各地应强化设施规划布局,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确需调整的,应组织开展专项论证,确保项目可实施、能落地。

二、规范建设审批流程。加氢站项目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三、加强经营管理。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加氢站运营管理,除仅供自用外的其他加氢站,均应根据燃气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氢站经营企业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查,依法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必要时停止运行。加氢站经营企业应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按有关规定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运营安全监管。各地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省编办《关于明确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加氢站运营安全。

六、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和标准。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建设和运营相关标准规范。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要素保障,将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牵头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监管工作,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省级有关单位




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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