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牧发〔2023〕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通知
浙农牧发〔20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补齐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短板,深化构建与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专业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加强统筹规划。本着“政府主导、统筹布局、属地负责、安全高效”的原则,着力优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省农业农村厅优化编制全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纳入省规划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一律不得审批、建设、运营。在省规划公布前已依法批准运行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需根据规划调整的,应当依法做好变更或者撤回相关行政许可、补偿等工作。
(二)严格资质审查。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等场内自建的无害化处理区域应当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场所还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尚未达到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条件的,应当通过改造提升等方式整改合规,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运营。
(三)完善收集网络。按照“网格化、规范化、便民化”全覆盖要求,各地要统筹合理布局建设病死畜禽公共收集转运点。切实加强转运点设施改造提升,落实营运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共收集转运点的运营单位名称、位置、服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确保收集处理网络健全,实现病死畜禽应收尽收、应处尽处、规范监管。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一)优化补助机制。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足额安排补助资金,深化落实全品种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等补助政策。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监管,对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省级以上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二)优化保险联动机制。强化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的联动,夯实部门联动、监管协同、信息闭环的工作基础。创新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和保险理赔流程,探索构建防疫规范、操作便捷、信息精准的核查机制。
(三)优化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自然灾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集中处理场所运行故障等应急情况,在设区市内跨县域委托处理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市域委托处理或需要移动应急处理支持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数字化监管
(一)收集处理主体全上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和处理的主体应当纳入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管理,其中集中处理场所和自行处理场所基础信息由主体填报、县级初审、设区市审核确认,实行线上动态管理。
(二)收集处理信息全集成。病死畜禽收集的专用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备案。专用运输车辆应配备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在处理场所出入口、处理车间、暂存冷库、车辆洗消场地、处理后产物仓库等重点点位应加强在线监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入库、处理、处理后产物去向等全流程数据应实时归集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三)收集处理监管全闭环。加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全过程监管,对跨区域作业的专用运输车辆要开展轨迹监控。加强无害化处理数据与畜禽养殖、保险理赔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实施动物防疫、生态环境和生产安全等风险信息预警,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科学研判,规范处置,有效防范风险。
四、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公共收集转运点建设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高质量建成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构建多跨协同、信息共享、数字智治的闭环监管机制,提升区域联动和部门联防联控能力,从严打击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安全风险。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以及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对不按规定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补助政策、风险评估、执法监督等手段,严格依法依规处置。
五、统筹抓好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犬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制定完善病死犬只等其他病死动物的收集处理补助政策,合理布局并公布收集网点,统一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强化收集转运处理监管,逐步健全病死犬只等其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7日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