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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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增强我省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豫发〔2016〕28号)有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优化环境,通过发展股权融资、企业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法破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杠杆率显著降低,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规则,明确责任范围,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环境。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依法行事,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尊重经济规律,分类施策,有扶有控,稳妥有序推进,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企业当前债务过重问题与实现其长期健康发展相结合,既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推进降杠杆,又要注意监测防范和化解降杠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推动企业合理负债,逐步改善经营状况,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改革引领、统筹协调。要加大改革力度,把建立规范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作为降杠杆的根本途径;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二、多措并举推进企业降杠杆


(一)大力发展股权融资。

1.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支持行业领先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发展,适时增补调整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不断增加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市场通过首发上市、增发、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融资。发挥新三板市场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优势,支持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挂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引导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到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推出可转债、夹层融资、投贷联动等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完善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

2.发展壮大各类投资基金。推进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已设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推动战略新兴、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投资基金尽快运营。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降低煤炭、钢铁企业杠杆率。引导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规范发展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国资委)

3.继续推动保险资金引进。完善与保险机构总部工作对接机制,引导保险资金更多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和股债结合等方式服务我省。鼓励保险机构举牌我省优质上市公司,支持法人保险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起组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河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4.积极吸引境外股权投资。依托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吸引境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及上下游产业链金融服务机构进驻。推动高杠杆企业与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战略合作,扩大企业股本融资。支持设立跨境合作产业基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二)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5.加大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力度。重点推动煤电重组,降低煤炭企业杠杆率。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依法推进“僵尸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快速成长。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力度,提高综合竞争力。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权、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融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

6.引导企业开展业务重组。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提高行业领先水平和竞争力。支持高负债企业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减少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精简业务,优化产业链布局,避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强化兼并重组金融支持。创新并购贷款等融资工具,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产购买、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方式募集并购资金。推动上市公司与各类基金合作开展并购重组。引导金融机构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通过海外项目贷款、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境外项目+出口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向境外转移产能。支持法人保险机构争取出口信用保险资质。推动中原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财务顾问、并购基金支持、推荐优质并购资产等业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

8.开展存量资产清理和整合。指导推动企业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提高企业经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9.加大闲置资产盘活力度。对闲置土地资源采取政府收回、置换和督促开工的方式予以盘活;对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以及各类重资产,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0.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探索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积极拓宽处置渠道,运用市场化、批量化方式,及时处置不良资产,盘活低效信贷资金,为新增贷款腾出额度。加快推进住房、汽车贷款等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应收账款等企业资产证券化,探索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资产证券化。依托政府类项目预期收益、应收账款等发行证券化产品,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南银监局、证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进一步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1.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2.合理控制企业负债水平。充分发挥债委会作用,加强客户信息共享,健全联合授信等机制,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支持金融机构与税务、工商、海关、产权登记、公安、法院等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及大数据应用,对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负债关系复杂、存在盲目扩张现象的企业和项目严格信贷准入。鼓励银行以银团联合方式支持贷款金额较大的项目。推动各地设立“过桥”资金池,鼓励采取按比例“借新还旧”等模式。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省公安厅、法院,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3.支持企业置换高息债务。摸清企业高息债务底数,多渠道支持企业降低过高融资成本。加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政策宣传、产品推广,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运用债务融资工具。对运作规范的企业,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帮助其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对煤炭、钢铁等传统优势行业企业,以及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鼓励其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减轻债务负担。组建中原信用增进投资公司,创设和交易信用违约互换等信用增进产品,为我省“三煤一钢”(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郑煤集团、安钢集团)等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增信服务,降低企业债务成本。指导政府投融资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健康与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配电网建设改造、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和永续债,探索运用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等创新金融工具,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4.稳妥有序化解企业债务。坚持一企一策,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解困。对列入政府帮扶名单且有市场、有信用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坚持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在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适当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创新担保方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维持信贷规模基本稳定。对政府明确的优质骨干企业名单或重点企业,尤其是“三煤一钢”等省管国有工业企业,集合、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有效推进国企改革。鼓励各银行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力度,探索扩大不良资产受让主体范围,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国资委)

15.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按照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的标准,在过剩产能行业选择关键性企业,在成长型行业中选择高负债、财务负担过重的企业,以及因行业周期波动导致困难但有望逆转的企业开展债转股。依法严禁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进行债转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16.积极推动多类型机构参与债转股。支持信达、长城、华融、东方等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原资产公司、河南投资集团等具备实施债转股条件的地方企业,加强与银行对接,积极参与债转股工作。加强与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总部对接,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参与我省债转股。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或积极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鼓励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基金、保险资金等投资机构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17.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坚持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转股资产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管理和退出,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债转股。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债转股所需资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8.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坚持一企一策,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财产、清偿债务并注销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要保护各类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对各级政府已决定必须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要全面清查其融资情况,合理评估影响,认真研究信贷退出的方式、节奏,不搞“一刀切”大规模退出。(责任单位:省法院、河南银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9.建立健全依法破产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法院建立清算与破产专门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加强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细化破产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问题。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责任单位:省法院,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0.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建立政府与法院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六)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21.强化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股东要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2.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降杠杆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方式,调动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

23.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营造降杠杆的良好环境

24.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税收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扩大涉企收费清单化管理范围。集中公布各类涉企收费清单,接受企业一站式查询。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以产融合作试点城市为突破口加大金融支持企业降杠杆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25.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补充资本。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二级资本债和优先股等方式募资补充资本金,提高损失吸收能力。通过采取税收优惠、资金补偿、业务奖励等措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利润资本化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26.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建立降杠杆企业、参与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债转股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投资者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金融产品的资格与条件,并依法建立合规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27.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积极稳妥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鼓励为重组企业分流困难职工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对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开展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

28.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29.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降杠杆操作程序,规范兼并重组、破产清算操作规范,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在推进债转股过程中,实施机构要向相关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法院等相关单位)

30.加强风险监测分析和防范。对重点领域、重点地方、重点企业资金运行异常情况进行严密监测,建立防范风险工作台账,遇有重大违约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各地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风险监测分析预警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等有关单位)

31.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政策引导、依法监督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引导降杠杆工作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32.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界专家对降杠杆工作重大问题进行深度研究。举办降杠杆工作政策与业务培训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报道、召开会议等方式,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我省降杠杆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推进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组织实施单位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业务职能,研究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创新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降杠杆各项工作的督促考核,定期汇总分析全省工作进度并报省政府。

附件:河南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河南省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提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能力,增强我省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根据国发〔2016〕54号文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有关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降杠杆工作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企业、实施机构加强合作,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紧密结合深化企业改革,促使发展前景较好、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得到优化重组,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二)工作原则。

——坚持法治化、市场化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实施机构、企业三方自主协商,市场化确定债权出让和转股价格,市场化选择股权退出方式。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实施机构参与债转股,不定企业、不定价格、不搞“拉郎配”,通过必要的政策引导、规则完善和依法、有效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为市场化债转股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与市场化债转股协同推进相结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业务结构等有机结合、协调推进。要加强银行、实施机构、企业有机合作,推动债转股企业同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激励约束、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奠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基础。

——坚持规范运作、审慎监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加强审慎监管,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银行、实施机构、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对市场化债转股不干预、不承担损失兜底责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

二、主要任务

(一)选择符合条件企业的合适债权转股权。进一步明确债转股企业标准。推动银行、实施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选择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等,开展债转股。严禁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开展债转股。重点按照以下条件,自主协商、筛选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发展前景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明确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积极推动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重点推动河南能源化工、中国平煤神马、安钢集团加强与建设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合作,制定实施债转股方案,争取2017年上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债转股模式。支持郑州煤电集团加强与债权银行沟通,尽快启动债转股相关工作。各省辖市要对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开展摸底,建立债转股潜在对象企业库,加强与各银行对接,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工作。(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国资委)

(二)推动银行、实施机构积极开展债转股。推动地方实施机构设立。推动河南投资集团加快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支持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申请设立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积极推动银行、实施机构列入国家试点范围。按照国家开展市场化银行债转股试点的要求,推动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中原资产公司、河南投资集团等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积极申请开展国家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

加强与全国性实施机构合作。引导东方、长城、华融、信达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加强与全国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引导其参与我省债转股工作。推动实施机构加强与省内战略新兴、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基金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加强本公司业务协同,提升参与债转股工作的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

支持实施机构市场化筹集转股资金。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中原资产公司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衔接,争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推动河南投资集团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三)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要尽快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以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需要。按照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河南证监局)

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等渠道实现债转股股权转让退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河南证监局)

(四)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的约束、规范和监管。推动债转股企业加强自我约束。通过市场化债转股,借助实施机构推动债转股企业改组改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债转股自我约束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推动债转股企业加强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

规范市场化债转股行为。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

加强债转股相关主体及责任人员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及责任人员的信用约束。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参与降杠杆和市场化债转股金融产品投资者的资格与条件,并依法建立合规个人投资者识别风险和自担风险的信用承诺制度,防止不合格投资者投资降杠杆相关金融产品和超出能力承担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银行所属实施机构要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要保障债转股企业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债转股对象和实施机构在转股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在国资监管和绩效考核中合理认定,明确核销政策。鼓励企业杠杆率较高的省辖市探索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引导银行、实施机构、企业开展债转股工作。

(二)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开展债转股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工作。政府不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同时,政府要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企业股东权利。

(三)加强督促考核。省发展改革、财政、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归集、整理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政策效果评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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