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物〔2023〕142号《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7-02 07:47:51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文物〔2023〕142号








各市、县(市、区)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现将《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6月27日








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健全乡村博物馆长效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乡村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博物馆条例》《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省文物局认定公布的乡村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第三条 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工作由省文物局开展。

省博物馆学会在省文物局的指导下,负责材料审查、专家评估等工作。

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协助省博物馆学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专家评定、动态管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乡村博物馆、四星级乡村博物馆、三星级乡村博物馆。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定的乡村博物馆应依照星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填写《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申报书》,应确保所有填报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第七条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报省文物局。

第八条 省博物馆学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在审查材料、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

第九条 省文物局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小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名单,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乡村博物馆星级标牌由省博物馆学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乡村博物馆星级定级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省博物馆学会在开展定级工作的同时对上年度已获星级的乡村博物馆进行运行评估。运行评估规则由省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经运行评估达不到星级标准的乡村博物馆,省博物馆学会提出相关建议,省文物局根据评估意见作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告。

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乡村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星级评定。相应星级标牌由省文物局收回。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乡村博物馆,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文物局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所获星级、收回星级标牌,且两年内不得参评: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场馆在运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馆舍合法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隐患;

(四)场馆曾引发多起负面舆情的;

(五)场馆有违背公序良俗和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标准(试行)2.浙江省乡村博物馆星级评定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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