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监〔2023〕3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的通知
浙科发监〔2023〕3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推进科技伦理要求贯穿指南编制、项目申报、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促进研发活动与科技伦理良性互动,实现负责任的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指南编制的伦理风险评估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注重防范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风险。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风险的项目,应有计划地安排科技伦理专家参与指南编制论证,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
二、规范项目申报科技伦理审查
涉及以下研究内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前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1)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测试、调查、观察性研究等,以及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2)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3)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是科技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由其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四部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有关伦理规范开展伦理审查,出具科技伦理审查报告。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单位,应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伦理审查机构审查。如列入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应按规定开展复核。对未通过伦理审查批准的,不得推荐申报。
三、实行项目立项科技伦理承诺
凡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前应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对项目实施期间遵守科技伦理要求、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审慎依规处理科技伦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等进行承诺。未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的,不予立项。
四、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科技伦理监管
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科技伦理承诺要求,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实质修改的,可能增加研究风险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项目立项单位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跟踪审查一般不少于每年1次,涉及列入高风险清单管理或风险较大的跟踪审查不少于每年2次。
五、落实科技伦理结题审查
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负责本项目伦理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回顾性终结报告,接受科技伦理结题审查,结题审查报告作为结题验收材料。对列入科技伦理高风险清单管理的项目,项目验收单位应邀请科技伦理专家参加结题验收评审。
六、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随机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科技伦理监督,对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等违反科技伦理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严肃调查处理,视情给予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项目、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
市、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