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金发〔2017〕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3-30 03:06:25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金发〔2017〕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精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功能,有效缓解“三农”、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的资金需求,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的行业属性。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发放备案登记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凭备案登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可享受我省出台的给予银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扶持政策。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上年末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和困难群众创业贷款余额的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各市州、县市区也应适当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业务。

3、各级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在债权保护、抵(质)押、办理工商登记、接入征信系统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

二、放宽市场准入,有效激发经营活力

4、鼓励扩大行业规模,同时适度调整注册资本金门槛。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小额再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资本金规模。各市州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下限调整为10000万元,县市原则上为5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可降低至3000万元。

5、鼓励股东分散股权,同时对优质股东适当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国有资本)在我省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具有互联网线上经营优势的企业法人在我省发起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超出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上限设立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提高一般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层持股,不受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一般股东股权转让时间限制。

6、适度放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域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其名称可由行政区划(市州)、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对专业性、特色性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特定领域内开展业务;开业两年以上、净资产3亿元(含)以上且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7、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同时适当放宽业务范围。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专注于 “三农”、小微企业、专业市场、工业园区、上下游产业链等特定领域开展业务,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在主营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的前提下,分类监管评级达到A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经营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代理销售等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

8、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不良资产处置。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债转股、以资抵债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信贷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在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出让、资产管理类公司收购、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三、拓宽融资渠道,发挥资金规模效应

9、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融资方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行业内拆借等方式融入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开展业务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场所挂牌融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降低贷款利率。

10、适当提高融资比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向银行借款、行业内拆借和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融资比例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0%。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比例为300%;B级为200%;C级为100%,D级公司不得对外融资。

四、加强监管服务,促进规范发展


11、加大监管力度,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充实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落实分类监管要求,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加强对监管评级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各级监管机构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用好监测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如实上报各类数据资料。

12、坚持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风险提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向社会公示其不良信息、限制业务开展等措施,及时予以处置。对发现有非法集资、暴力催债或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收回小额贷款公司备案登记证、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监管机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对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且长期不开展业务的,依法实施关闭清算、工商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将其清退出行业。

13、加强行业自律。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行业宣传力度,全面提升行业整体形象。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明确经营理念,强化专业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14、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监管机构与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15、本实施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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