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2015〕3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发〔2015〕3号 2015年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
经过多年发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规模逐步扩大, 质量效益不断提升,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社会贡献显著提高,已成为全省稳增长、保稳定、促和谐的强力支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解市场准入瓶颈问题,确保民间资本进得去、留得住、发展得好。要牢固树立亲商富商理念,坚持国企民企公平竞争、平等发展,大企小企同等对待、相互促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二、明确发展思路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落实完善政策法规为抓手,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重点,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支撑,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全面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质量和效益。
三、推动大众创业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创业。落实国家关于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用地保障、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国税局)
扶持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托城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兴建标准厂房。支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发展创业服务组织。聘请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组建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坚持创业服务重心下移,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初创期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四、培育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加大培育力度。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效应,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区域产业配套能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大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平台建设。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家重大发明创造的大型企业,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省新型工业化等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支持上市融资。将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有上市意愿的大型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落实相关政策,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税务辅导和信贷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
加快资源整合。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整合一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互补的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同行业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制定行业标准,加强分工合作,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同类产品恶性竞争。(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技术、人才、知识产权等要素,实现研发、生产、销售全球化。组织大中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引导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
五、促进转型升级
加强分类指导。做大做强一批优势产业,加快构建多点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现代农业、军民融合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传统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提升。促进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汽车及零部件、移动互联网、信息消费、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
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重点行业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进程,全面普及企业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示范项目建设,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业务应用向综合集成和产业链协同创新转变,支持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培育各类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升级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突破发展战略、营销、研发、精益生产、人力资源、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瓶颈。根据服务效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管理咨询机构进行补助和奖励。(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企业争创湖南名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依托产业优势,打造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市场。(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促进开放升级。充分发挥湖南区位优势,强化区域合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主动承接境内外产业、资金、技术转移。通过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引进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集聚效应强、外向度高的招商引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支持开展营销模式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利用电子商务等新兴载体,创新营销模式,整合线上、线下渠道,降低市场营销成本,带动消费升级。(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推动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两型”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推荐使用“两型”产品。鼓励订购和使用省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推广。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期间,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试制品”试产、试销。(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生委、省工商局)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全面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国税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培育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规划,把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作为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纳入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计划。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摒弃“家族式管理”思维,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提升管理水平。帮助知名企业建立接班人培养机制,增强企业家社会责任感和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做大做强。与高等院校、知名企业联合搭建培训平台,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每年选送一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分期分批组织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短期培训。(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
发挥企业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人大、政协、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渠道,通过聘请担任特约人员、参与行风评议和开展政企对话等形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把综合评价作为必经程序,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和社会安排程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八、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大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适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研究制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
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工业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经依法批准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有足额抵押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足额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降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费率。(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省、市(州)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网上融资超市等形式,创新银企对接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上市募集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运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融资。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创业投资公司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各类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创新保险服务。引导各类保险机构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保险需求,积极推出适合企业需要的保险新产品,多层次、全方位为非公有制企业构建风险保护网。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资入股、参股等形式设立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积极推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湖南保监局)
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投入力度。(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完善再担保体系,创新再担保模式,开展按比例分担责任的再担保业务。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专户管理。(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建立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鼓励优先与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民营担保机构授信应与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一视同仁,不得随意中止与民营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十一、加强要素保障
强化人才保障。引导相关企业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培养,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等引才引智工程,组织实施重点引智项目,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
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用地制度,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税费缴纳应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十二、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根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取消和下放一批核准权限。对保留的核准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以及涉及跨市州或跨流域、危废、垃圾焚烧发电等少数敏感领域外,一律下放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
落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全面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探索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规范审批核准行为。制定实施《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前置审批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有关部门应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尽量简化或合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
十三、拓展发展空间
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支持国有资本进入优势及高科技非公有制企业,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企业改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推动非国有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扶持政策实行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定期向民间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开放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民间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合作合资、直接建设、用地开发、股权并购、委托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全过程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加快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优势,培育特色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引导县域非公有制经济由封闭式发展向优势互补、产业配套、区域协作发展转变。(牵头单位: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十四、建设法治环境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快推进征信业发展,积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社会运用,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加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解决多头执法,消除多层重复执法,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减少涉企检查评比,减少一般性考察调研,精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论坛、研讨会议,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
保护合法权益。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取消。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查处各种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优化办;参加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
十五、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制定服务体系规划,科学布局服务资源。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咨询、培训、融资、市场开拓、仓储物流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对外开放,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引进、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人才,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提升平台网络聚集资源、快速响应、组织协同、互联共享、在线记录等服务功能,提供“找得到、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考评体系建设,促进规范服务。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优化服务供给。(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
十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加大对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服务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交朋友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对话交流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反映困难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十七、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考核激励机制
进一步完善《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对各市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表彰会议。(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十八、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运行监测分析机制
统计部门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增加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统计指标,扩大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抽样调查样本,全面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工商部门要及时分析、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动态。经信部门要加强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度和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反映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状况。(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
十九、构建惠企政策落实机制
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查机制。深入开展“惠企政策落实”活动和“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切实抓好近年来国家和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开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专项督查。(牵头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问题交办机制。及时收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政策性建议、具体问题和部门服务质量方面的意见,采取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落实。(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建立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民政府适时委托省工商联等组织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受托单位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第三方评估结果。(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二十、发挥工商联和各类行业商会协会的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桥梁纽带作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权益、献计献策、解决难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湖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作用,加强工商联和商会建设的理论研究。(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党工委、非公有制经济纪工委作用,加强行业商会协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支持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发展和建设,注重发挥商会协会在市场开拓、质量提升、行业发展、招商引资、诚信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就业观、财富观。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转型发展、科学发展之路。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发展信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推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干扰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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