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23〕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23〕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缩小三大差距作为主攻方向,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根本目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努力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政府、为民造福的服务型政府、奋发有为的实干政府、依法履职的法治政府、干净干事的廉洁政府,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贡献力量。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聚焦“省之要事”,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省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省长商量决定。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离省期间,受省长委托,由常务副省长代为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
七、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党委)全面领导和主任、厅长负责制。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心办好民生实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整体智治现代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强化执法监督。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加强调查研究、集体讨论、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充分评估论证。健全重大决策实施的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决策后评估,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拒腐定力,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不断塑造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社会清朗、文化清新的良好态势。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等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提升政策解读水平,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全方位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省政府领导要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议题须合法合规、充分征求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没有重大原则性分歧。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清晰严密、行文规范简练。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按程序报省长签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应抓紧修改并明确时限。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等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开,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具体指示批示;
(二)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履行请假手续。省政府领导不能参加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省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同一系统、同一领域召开会议的统筹,切实减少各类会议。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缩短会议时间。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省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省级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出席。全省性会议可视情采用加密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省政府及部门召开的视频会议原则上只开到设区市一级,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设区市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节庆论坛展会、达标命名、评比表彰、通报表扬、考核创建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六、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长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一般采取省政府领导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形式开展。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学习、深度学习;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不断提升干事创业的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当依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特别是涉及重大改革事项、地方立法事项、重大项目、用地用能、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机构编制、干部配备、新设评比达标表彰及示范创建项目等,必须按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报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九、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三十、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省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省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三十一、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省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省长审签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省长签发。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等。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区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能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减少配套类、分工类文件数量。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市县制发文件。未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报文。
报送省政府的简报要注重实质内容、规范报送形式,原则上每个部门只保留1种简报。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机关公文数字化改革,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四、省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干,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十五、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构建大督查工作格局,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坚持督帮一体,加强统筹规范、协同配合、联动贯通,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严肃督查纪律,减轻基层负担。
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36条办法”,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求深、求实、求细、求准、求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紧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做好事关全局的战略性调研、破解复杂难题的对策性调研、新时代新情况的前瞻性调研、重大工作项目的跟踪性调研、典型案例的解剖式调研、推动落实的督查式调研,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程序请示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当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接受媒体专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省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省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工作人员配备、休假等方面的待遇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一、省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红船精神、浙江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形成风清气正、团结奋进的良好局面。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2日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