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3-07-08 08:46:09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5部门关于促进我省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6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局(建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国资委(办、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团委、工商联、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杭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各军分区(警备区)保障处、各县(市、区)人武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和就业工作重要论述,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决策部署,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促进退役军人在浙江就业创业,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注入强劲动能。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宽做新,多渠道促进就业

(一)支持返乡入乡。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战略,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参与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乡村重点产业。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退役军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重点支持退役军人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适当放宽直播电商人才认定标准。持续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地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

(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优秀民营企业开展就业合作,专招、直招退役军人。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退役军人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

(三)支持到开发区就业。发挥各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鼓励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设置退役军人专区,定期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四)支持多元化进校园。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对退役军人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有条件的地方将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教育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

二、做精做优,多举措开展教育培训

(五)加强涉农类教育培训。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农业类高职院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依托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教学培养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高等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本地新农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

(六)增加师范专业教育机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等工作,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专业,各地可结合相关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对应专业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本地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师范院校对符合基础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参加。鼓励联合开展专项培训,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合理统筹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教育部门要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

(七)推动校企间产教融合。支持职业院校与符合条件、积极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合作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推行退役军人订单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鼓励职业院校依托自身资源,立足本地特色,积极参与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该类职业院校、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黄页(目录),提高社会影响力。

三、做细做准,多维度落实政策支持

(八)落实税收减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现行政策,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就业创业扶持作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和符合条件招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九)落实补贴优惠。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

(十)强化载体建设。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租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各级政府可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相应的载体考核评价。支持在国家、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按规定提供优惠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十一)加大用地支持。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发展,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二)增加项目扶持。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军队系统在更新完善有关供应商目录时,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和退役军人创办并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鼓励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融资支持,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鼓励经办银行推广随借随还、无还本续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退役军人的信贷产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宽小微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积极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小微企业。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地方政府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和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比例较高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配套支持。

(十四)引导社会资本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提供便利支持。加大债券产品创新,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进行融资。鼓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

四、做严做实,全方位完善服务机制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定期开展数据比对,调查分析,实现退役军人就业就读、创业失业等信息数据共享互通,税收优惠、学费减免等政策落实落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与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以及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建立常态沟通协作机制,鼓励和指导行业商会和企业设立“企业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中心(站)”。及时更新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台账,实现“一企一档”“一户一案”。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创建就业创业基地。实现扶持帮带、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当地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要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企业规模类型自测、“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要联合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运用工作;要联合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要联合各级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

(十七)健全激励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以及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积极纳入国家和省级“模范退役军人”“爱国拥军模范”“最美个体劳动者”“青年创业奖”“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会、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共青团浙江省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倾斜。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惠扶持政策列出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鼓励各级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积极选树创业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范、就业先进人物以及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典型做法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

(十九)完善公共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

(二十)积极搭建平台。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我省数字政府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展交会等活动。建立健全与各级各类创业大赛、展交会、博览会联动机制,深化交流合作,支持各类创业大赛对退役军人予以倾斜。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

本意见中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发区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有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是指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小微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准,下同)占总职工数20%以上;中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10%以上;大型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占总职工数的5%以上;职工人数超过4000人的大型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工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视同“达到一定比例”。各地可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调整比例。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浙江省委统战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海关

浙江省军区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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