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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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发电单位:

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15年12月12日

 

 



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电力直接交易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交易等市场方式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  省发改委、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我省电力直接交易管理工作:

(一)省发改委负责确定直接交易规模、电价管理等;

(二)省能源局负责剔除直接交易容量、确定申报电量限额等;

(三)河南能源监管办指导签订相关合同,监督合同备案和履行,加强公平开放电网、电费结算、信息披露的监管。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

(三)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机组主要技术和能耗指标先进,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用电负荷稳定,能耗指标先进,污染排放少,装备水平行业领先,万元GDP能耗优于全省或全国行业平均水平;

(三)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逐步开放35千伏(10千伏)的用户和10千伏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等参与直接交易。允许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允许售电公司参与,新增电力用户可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第七条 拟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交易平台提出申请。准入企业在交易平台登记。

第八条 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各市场成员的主要权责有:

(一)熟悉并遵守交易规则,提出规则修改动议;申请调查违规行为,配合调查工作;申请调解市场争议,配合调解工作;执行有关市场干预、处罚等决定;按照规定提供和获取市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二)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电力用户须遵守需求侧管理规定;发电企业须服从统一调度、提供辅助服务、遵守电网调度运行规程。

(三)电网企业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负责直接交易电量计量、结算电费、代征代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提供相关部门为维护市场公平运营所需的相关数据;支持、保障调度机构和交易平台履行职责,建设和运维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按照规定执行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确定发电企业的最大综合发电负荷率,及时进行交易电量安全校核,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交易平台,执行交易规则、披露发布相关交易信息、组织各类市场交易、组织合同签订与报备、编制交易计划、提供电量电费结算依据、根据授权制定完善相关交易细则等。

第九条 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价格、环保政策;

(二)违反交易规则;

(三)串通报价或恶意报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私自将所购电力转售给其他用户;

(五)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交易资格的;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照规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协议;

(八)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交易实施
 


第十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根据发布的双边协商交易规模和集中撮合交易规模,采取双边协商或集中撮合两种方式进行直接交易。两种方式互不排他,一种交易方式成交电量未达到发布的规模,多余电量可以纳入另一种交易方式电量规模。

第十一条  交易周期长短结合,原则上以自然年度为主,以月度为补充。

第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就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分月计划、典型负荷曲线等,形成双边交易意向单,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根据受理的双边交易意向单,以及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按提交的先后顺序,安全校核后,确认交易。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意向单同时提交并超过当期交易总电量规模,按发电企业的环保和节能指标(超低排放机组、上一环保电价考核周期度电环保电价扣款金额、供电标煤耗)顺序优先成交。

第十三条  集中撮合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分别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购售电时间段等数据,在满足安全约束前提下,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当价差相等时按环保和节能指标顺序优先成交。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多次申报,最后一次申报为最终申报。集中撮合交易算法步骤见附件。

第十四条  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在交易平台上形成的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单、集中撮合交易形成的预成交结果,送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应说明约束的具体原因,包括:具体的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双边协商交易的双方按照安全校核后的电量、负荷曲线执行,并且可以重新协商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通过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内容包括:成交电量、成交价格、分月计划、安全校核信息、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名单等信息。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协议)。以上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能源局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协议),应包含发生合同(协议)调整时的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  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交易、集中撮合交易的成交电量在合同中应分解到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电量。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相关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允许对合同电量、电价、违约赔偿标准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其中,电量调整须经电网安全校核。电量调整经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因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原因,造成合同期内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含合同期内调整电量)95%时部分为违约电量。违约方按合同协议约定赔偿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 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经交易双方同意,向交易平台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由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已执行的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政府有关部门和河南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规定进行合同调整后,仍不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安全校核、合同调整、合同中止等原因出现的多余电量,重新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在安排基础发电量计划时,按照直接交易用电最大负荷,全额剔除直接交易电量容量;对于发电企业与用户联合虚报最大负荷骗取基础发电量计划指标的,次年三倍扣除发电企业基础电量,同时取消双方直购电交易资格;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时,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纳入本地区正常发电平衡。
 


第四章 计量、价格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进行计量。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直接交易电量以MWH为单位,不保留小数;电价以元/MWH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用户承担输配电损耗;在输配电价核定前,由交易价格+购售价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形成。

(一) 交易价格: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双边协商方式的交易价格;交易平台撮合形成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交易价格。

(二) 输配电价:国家核定河南省输配电价后,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前,暂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购售差价是指销售目录电价一般大工业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值。输配电价和购售差价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

(三)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时,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价格含环保加价,参与环保电价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政策。

第三十条  合同各方按照电量计量和电价规定,依据结算凭据进行电费结算。电力用户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费由电网企业负责向电力用户收取交易购电费,与发电企业结算交易上网电费。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电费及时结算,建立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相关责任、义务由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  信息发布与披露



第三十三条  市场成员应根据各自权责及时披露真实有效相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电力用户的主要产品、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上述信息,按年度交易的,于上年度10月底前发布。按月交易的,于交易前20个工作日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上述信息,按年度交易的,于上年度10月底前发布。按月交易的,于交易前20个工作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在限制发生前及时披露;

(二)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发布;

(三)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结算、电费结算等信息,在每年1月底前发布上一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结算、电费结算等信息,于每年2月底前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四)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省发改委、能源局发布直接交易规模、申报电量限额、电价政策等。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监管政策与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易平台对以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发布和保存。
 


第六章  干预、中止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进行市场干预:

(一)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其它需要干预的情况。

第四十条  进行干预时,应及时通知各市场成员。

第四十一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交易电量等。

第四十二条  执行干预时,交易平台应及时公告,并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

第四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直接交易应予中止:

(一)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中止的;

(二)相关权限部门提出中止的;

(三)《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中止期间,调度机构依照《电力调度规程》进行电力调度,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按未参与直接交易情况进行用电、发电、结算。

第四十五条  合同各方发生违约时,根据所签订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和市场成员的动议,适时修订交易规则,逐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本规则未尽事宜,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监管部门可直接或授权制定临时条款。发布临时条款时,应规定有效期,并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相关证据。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原条款暂时失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集中撮合交易算法 

 



集中撮合交易算法(步骤)

 



第一步、设定:用户申报用电价格为为A,发电企业申报售电价格为B,输配电价(含线损)或购售差价为C,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D,直接交易价差为E;则E=A-B-C-D。

第二步、计算所有可能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价差E值,按从大到小顺序排列E值,E值大于或等于零的匹配对为有效匹配对。

第三步、从价差最大的有效匹配对开始,逐对依次撮合。

第四步、出现价差相同的多个匹配对时,按环保和节能指标顺序优先成交(超低排放机组、上一环保电价考核周期度电环保电价扣款金额、供电标煤耗)。发电企业撮合剩余的电量,进入相应排序队列的最前方继续撮合。

第五步、按照价差均分原则,形成双方的直接交易成交价格。

第六步、所有的撮合过程结束后,检查是否满足安全约束条件(包括综合发电负荷率约束、直接交易总电量约束、发电能力约束、电力用户用电约束、电网安全约束等)。如果不满足,从最后成交的“交易对”逆序开始,调整与阻塞有关的“交易对”的成交电量,直至满足安全约束条件。

第七步、检查所有价差大于等于0的“交易对”是否都成交,如果是,则满足安全约束条件的撮合交易结束;如果否,更新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数据,转第二步。

说明:

1、集中撮合交易算法中的输配电价或购售价差,因基本电费标准一致,仅比较电度电价即可。

2、购售价差指销售目录电价中的一般大工业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值。

3、集中撮合交易试行按照市场统一价格进行出清时,该统一价格为最后一个有效匹配对撮合形成的价格;若发生电网阻塞时,则按照分区统一价格进行出清。

4、集中撮合交易算法(步骤),既适应于国家核定输配电价的直接交易,也适应于暂未核定输配电价的直接交易;既适应‘交易匹配对’分别出清价格的直接交易,也适应市场统一出清价格的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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