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7〕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04-06 02:35:2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7〕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大力推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装配式建筑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大幅提高,工程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建筑方式有效转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1.预制装配式成套技术工程示范。以中高层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为重点,推广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结构设计、节点连接设计、构造设计等技术,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的一体化、产业化发展。到2020年,装配式公共建筑、商品住宅试点示范规模达到200万平方米;装配式农房示范规模达到20万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2.装配式建筑城市示范。按照发展目标明确、能够形成可推广经验、产业水平有较大提升、新型工程建设模式有较大规模应用等要求,根据各城市政策出台、产业培育、项目建设等情况,推动装配式建筑城市示范。到2020年,创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1—2个,省级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城市2-3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二)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1.分类指导推动。按照经济、产业、自然条件和绿色建筑发展等情况,将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延安市城区和西咸新区,作为重点推进地区;渭南市、铜川市城区,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作为积极推进地区;商洛市、汉中市、安康市城区,兴平市,户县、乾县、神木县、靖边县,作为鼓励推动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2.明确建设进度。加强土地、技术、产业、资金、物流等要素保障,提高实物工作量。重点推进地区,要适时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2018年起,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地占建筑项目招拍挂土地的比例不少于10%,以后年度每年增长不低于3个百分点。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规模要持续增长。鼓励推动地区,试点示范项目要达到一定规模。2017年6月30日起,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财政资金、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房建工程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西安、宝鸡、咸阳、渭南等市要积极推动装配式农房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三)健全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

加快现有工程标准、规范和图集的梳理和复审工作,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加快中高层建筑和农村居住建筑等标准编制工作;制定促进装配式建筑一体化装修、信息化技术应用等配套标准;加快建筑单元评价、部品部件评价等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编制部品部件等企业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提高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1.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审查和管理,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推广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的协同施工,发展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实现技术工艺和组织管理的转变。中高层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结构可分段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加快健全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推进建筑全装修。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倡导菜单式全装修。2018年起,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5.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技术水平。开展我省不同气候区的绿色建材应用的成本、效益等评价评估,制定发布绿色建材适用推广目录。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依法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绿色、环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健全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生产企业对部品部件质量负责,施工企业要加强部品部件的进场验收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性、耐久性和舒适性等要求,保障和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

1.发展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推动建筑部品部件的多元化和产业的分工协调、专业化发展。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和规模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与建筑设计、工程建造等上下游互动。到2020年,西安、西咸新区等重点区域产业规模发展达到较高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2.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建材产业与装配式建筑协同发展。着眼于培育区域技术优势和产业竞争力,提高产业聚集度,发展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形成3-5个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发展建设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5-10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3个。(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3.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主动与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战略布局相衔接,构建产业链完善、专业细化、分工协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积极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生产装备、施工设备、机具,以及装配式建筑配套门窗、集成厨卫等产品。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装配式建筑咨询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明确装配式建筑各层次、各类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育造就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队伍,加快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育青年科技人才、创新技术团队,提高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科研创新能力。鼓励相关院校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能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大型建筑业企业向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方向发展;支持建筑装备制造和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实施技改升级;鼓励水泥、商品混凝土、墙材、钢材及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实现装配式建筑各生产要素的流动、转移或重新组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财政政策。省级财政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补助奖励标准,根据技术与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并按照逐年递减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各地也要出台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办法。(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土地政策。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产业土地供应。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高装配式建筑供地效率,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划定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并明确建筑工程预制装配率等要求。其中,重点推进地区应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公布具体实施区域及时间安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全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重点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引导大型企业探索以参股、资金投入等形式参与经营、实施扩张。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税费政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15%。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按照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缴纳;劳保统筹费,对参建各方分别予以返还;采用预制墙体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全部返还;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具体由各市确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科技政策。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生产、施工等装配式建筑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重大专项、科技计划等,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以合理方式参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及利益分配。按照创新链、产业链要求加强统筹和计划,加快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激励政策。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分值,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给予优良企业优先承担工程项目、参与“长安杯”等工程奖项评选等支持。重污染天气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石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室外作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组织协调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建设、技术创新等重大事项。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2.健全责任机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市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领导包抓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工作机制,提高规划、组织和协调的工作效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省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全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及工程项目建设。

3.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及其在提高工程质量、提升建筑品质性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发展装配式建筑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各市、县政府是落实本行政区域装配式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每年12月20日前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措施及成效等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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