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7〕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和加快现代渔业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4〕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省“菜篮子”工程建设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工商局、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省农业厅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市、本县(市)“菜篮子”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制度建设、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六个方面。
(一)组织制度建设考核组织领导机构设立、制订“菜篮子”工作政策措施等。
(二)生产能力考核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和肉类产量等。
(三)市场流通能力考核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
(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和追溯体系建设等。
(五)调控保障能力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价格涨幅、储备制度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
(六)市民满意度考核居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形式,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安排部署。每年3月31日前,联席会议下发考核通知,对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二)自查自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5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厅。
(三)实施考核。联席会议协调成员单位组成若干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实施考核。
(四)综合评定。联席会议对自评报告和考核情况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考核报告,于8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
(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省农业厅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方,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联席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十条 考核对象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地方,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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