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2023〕1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3〕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全国财会监督工作会议、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于2023年7月至11月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规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注协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人员选派制度。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采取省财政厅、省注协联合检查和委托设区市财政局检查两种方式,通过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形式,组织市县财政监督、会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年度检查工作,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监督干部参加检查,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被检查对象根据周期性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注会评估行业智慧监管平台预警信息及我厅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同时按照财政部深化会计监督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批复的要求统筹确定(具体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1)。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及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后续将增加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检查名单。
重点检查及严厉查处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特别是涉企涉农财政资金补助、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领域违规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伪造审计证据、串通舞弊、出具“阴阳报告”或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问题绝不姑息、露头就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与质量管理体系、一体化水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着力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企业。
二、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规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首次采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评协专家混合编组方式开展检查(具体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2),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与评估行业专家共同完成好检查工作。
按照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10%。在确定抽查名单时,充分利用注会评估行业智慧监管应用预警信息,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财务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评估机构。
重点聚焦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过程实施、财务核算等情况,严肃查处预设评估值、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及时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集中审理和专家论证,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总结去年检查经验,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重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对象和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严厉查处伪造会计凭证、虚构经济业务、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关注是否有代理记账机构参与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检查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检查时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布置。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监督局报送汇总的本辖区工作总结、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及时制订检查方案,组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要以党建为引领,促进党建和业务相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本次检查工作情况将纳入2023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评“财政监督检查”指标考评范围。
(二)突出重大问题,注重检查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证检查覆盖面并突出重点,同时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抽选力度。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依法依规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检查中要用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会计执法检查系统等工具,按“互联网+监管”要求,实现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4),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财政部门既要加强与审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国资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实现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融会贯通,也要加强与局内各处(科)室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强化行政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检查成效。
附件:【略】
1.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
2.2023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
3.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