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陕政发〔202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发〔2022〕1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政府决定将77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制定《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指导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二、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乡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逐乡镇(街道)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乡镇(街道)实施。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区政府决定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行使。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四、《指导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五、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下放行政执法权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及时纠偏正向。各设区市政府要统筹部署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加强对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下放承接行政执法权工作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县级政府要加强乡镇(街道)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并持证上岗,保障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办公室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指导、监督、支持乡镇(街道)对承接的行政执法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省委编办、省司法厅要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承接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结合评估结果,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1.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向乡镇(街道)赋权重点任务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