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3〕89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停工”工作指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7-29 23:40:46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停工”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交〔2023〕8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能力,建立极端天气情况下交通建设工程停工应对工作机制,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停工”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20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停工”工作指引








一、编制依据

为科学应对极端天气灾害,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防灾减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防指〔2022〕7号),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全省交通建设工程。

三、工作原则

交通建设工程停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统一指挥、临机处置”的原则。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属地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属地防指”)领导下,负责统筹管理辖区交通建设工程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牵头负责项目防汛防台工作,督促参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工程停工等应急措施。

四、工作流程

(一)分级响应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高度关注极端天气情况,及时明确或调整应急管理要求,并第一时间通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根据属地防汛防台不同应急响应等级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停工处置规则

1.Ⅳ级应急响应

(1)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督促项目做好防汛防台准备工作。

(2)各项目应当组织全面开展风险排查,不留死角盲区,摸清风险底数,建立基础清单,清点并补充应急物资,加强人员安全教育,适情提前做好停工和人员转移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会商研判,制定管控措施,开展督查抽查,召开辖区项目视频调度会,督促指导项目做好停工和人员转移工作。

(2)各项目应当停止施工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高大支模架、起重吊装、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隧道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做好全面停工准备,视情提前转移或加固机械船舶、临时设施等,视情提前转移海上作业平台、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置点。

3.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1)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动态组织会商研判,及时研判风险,视情提级管控措施,利用远程视频等非接触式执法手段进行巡查,及时下发管控指令单。

(2)各项目应当立即全面停止施工,同步断电、断水、断气,全面转移现场人员,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可靠的避灾场所,做到“应转移尽转移”,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工人,可以在属地防指等部门指令下实施强制转移,在转移指令解除前,确保被转移工人不擅自返岗。

(三)信息报送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逐级报送本辖区内应急响应期间“停工”情况、应急动态、灾损数据等信息。

在应急响应期间,各工程项目应通过“防汛码”系统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停工”及应急动态等信息、灾损数据。

五、复工条件

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属地防指应急响应等级调整至Ⅳ级或解除后,经生产条件验收合格方可逐步复工。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应当由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严格落实“责任落实关、人员培训关、隐患排查关和设备检查关”四关复工要求,经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



附件:市交通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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