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商建〔2017〕4号《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

浏览量:          时间:2017-05-02 02:01:42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的通知




豫商建〔2017〕4号

 

 



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指导示范县(市)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河南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5〕4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建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4日

 

 

豫商建〔2017〕4号《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1

豫商建〔2017〕4号《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2

 

 



河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南

 



一、项目实施


(一)项目推进。示范县(市)根据拟定的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或专家评审等办法遴选相关项目承办企业,按有关要求在县(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及示范县(市)政府应加强对项目跟踪督导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二)项目验收。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与示范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应按照示范县已制定的有关办法及功能要求分期分批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及时进行审核验收,要有明确验收结论。

二、支持内容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支持内容:一是支持为构建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培训、物流、农村服务站、农村产品营销和供应链体系等功能所进行的必要基础装修及运营商场地租赁费用开支;二是支持为中心购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音响、农产品安全检测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三是支持设立服务前台和特色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开支;四是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氛围营造、统计分析、成果展示等公益性活动。

2、功能要求: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服务和监管电商企业运营的平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主要提供基础公益性服务和特色微利性服务,具备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O2O特色农村产品展示等功能,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政府或承办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改造装修,配置电脑、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和对站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等。

2、功能要求: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应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鼓励加载更多便民服务内容。乡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应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小微电商(网商)孵化、整合当地农特产品、农特产品线下体验、网络代购代销、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

(三)县域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等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县域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支持承办企业购置车辆、分拣设备,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系统;支持承办企业提供冷链仓储、农产品集中分拣配送及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而开展的公共服务等。

2、功能要求:整合后的县域物流仓储分拣配送中心应向社会物流快递提供免费或微利服务,针对县乡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等,正常情况下实现物流配送中心的货件当天可送达(派出)各乡村、偏远乡村2天内送达(派出);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分拣设备等应统一标识,至少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服务5年以上,5年内不得转让。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县乡村基层干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信息员等;支持在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建设电子商务实训及创业孵化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用于营造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的公益性活动等。

2、培训要求:有关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一是与政府签约培训的机构要具有相关电子商务培训的资质,具有培训所需硬件设施设备及场地;二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的人员,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对县、乡、村基层干部的培训,以电商趋势分析、普及电商基础知识、农村电商发展及政策解读,互联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介绍及成功案例分析等课程为主;对农民以普及电商基础知识、网购平台介绍、网上购物流程、农产品网销、电商交易安全等相关课程为主;对农村电商创业人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定位、装修、运营推广、客服服务等培训;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电商政策等培训;对县、乡、村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才进行电商团队打造、电商供应链、互联网+产品转型等培训;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电商沙龙、高峰论坛、视频直播、专家讲座、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力争使所有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培训机会。三是要以公开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当地政府与培训机构签署的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每位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培训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现场培训照片。培训档案将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必要依据。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1、支持内容:支持当地政府或承办企业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构建农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

2、功能要求:培育和打造本县1-2个农产品网络销售品牌,为本地农产品开展追溯和质量认证提供服务,实现本地农产品上网、二维码扫描、短信和触摸屏等方式追溯,提供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促进当地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完善当地农产品加工、包装、运营和配送全产业链的发展,打造本地优势产业、名优产品上网销售,促进农产品线上线下销售的融合发展。

(六)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

1、支持内容: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制定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成果展示等宣传活动;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营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功能要求:制定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指导期限不少于5年时间,应明确本地电子商务发展定位和目标,出台发展措施,对本县(市)电子商务发展应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政策宣传应进村入户,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创建综合示范工作机制,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各电商平台功能,提高群众网购网销意识;宣传推广项目应保留与政府签订的宣传协议、每次宣传计划和场景图片等资料。

三、资金使用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注重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总额的30%,对具体项目建设支持比例按照《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河南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确定。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示范县(市)方可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购买流量、人员工资及奖励等支出。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四)对于示范工作进度较慢示范县(市)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视绩效考核结果,对示范县(市)的支持资金进行调整,省财政厅根据调整情况下达预算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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