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函〔2023〕1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函〔2023〕1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5日
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指导意见
为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就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聚焦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和受灾群众,按照“政府引导、安全便利、保障基本、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统筹推进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风险,着力从根本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二、工作机制
针对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和工作实际,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规划、综合防治、避让优先”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体系,统筹做好“全力防、有序搬、有效治”,遵循“管住源头、加快进度、严控质量”的工作思路,建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按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化管理要求,采取“申报制”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当年申报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入库后,编制全省搬迁年度计划下达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精准确定搬迁对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区域、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群众。搬迁对象精准识别要坚持“技术认定、政府引导、应搬尽搬”的原则,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由县级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搬迁区域及对象范围认定和风险等级划分。县级政府据此宣传政策,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户主申请、村委评议公示、镇(街道)入户核实公示,县复核审批再公示、市备案、省抽检”履行搬迁对象确定程序,做到科学精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科学编制搬迁安置方案。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坚持系统思维和规划引领,突出风险隐患区域划定和搬迁源头管理,按照地质灾害风险等级、搬迁紧迫程度和搬迁时序确定实施对象,优先对危害程度大、风险等级高、工程治理难度大、治理效益差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域的群众实施搬迁;鼓励各地以核销地质灾害隐患点为目的,采取奖补措施,引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整体搬迁,避免群众反复受灾,彻底从源头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威胁。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方案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就搬迁安置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对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水、电、路、网、视、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类的顺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医疗、教育、社区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确保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完善、功能齐全。
(三)合理选定安置方式。坚持城镇安置和农村安置相结合,在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城镇存量房、农村闲置房、新建安置房、货币化等安置方式。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盘活用好各类存量房源,有序安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严禁重复建设和运动式搬迁。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标准参考“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相关政策,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新建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安全性评估,按照“四避开、四靠近”(即: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原则选址,新建安置房可使用农村存量宅基地,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对需要跨行政区域搬迁安置的,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实施。
(四)规范管理工程建设。新建安置项目工程实行统规统建的,由县级政府统一招标组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严控建设成本,按照“项目四制”要求组织施工,规范化建设,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县级以下不设建设主体。安置项目竣工后,统一组织验收。可探索EPC总承包、代建制等方式组织建设。新建安置项目工程确有统规自建需求的,由县级政府严格审批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要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资源平衡分析;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安置房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保搬迁群众居住安全。
(五)严格落实旧宅腾退。严格执行“搬新腾旧、即搬即拆”的规定,严格履行搬迁安置和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县级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旧宅基地腾退和拆旧复垦工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旧宅基地腾退奖补标准。村(居)民已经得到妥善安置的,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及时组织拆除搬迁群众原住房及附属设施用房、依法收回原有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要强化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管控,坚决杜绝搬迁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对确有看护房需求的搬迁群众,在确保安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通过改造安全区域住房、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等方式,按照“单层建筑、每户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提供过渡性看护房(参考“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看护房仅用于存放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具,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搬迁群众只享有使用权。看护房审批监管实施由县级政府具体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统筹跟进后续扶持。县级政府参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机制,全权负责安置区产业发展,明晰搬迁安置房屋及公共设施产权,落实社区管护责任,系统做好搬迁户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社区服务管理、物业管理、大修基金管理等工作,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让搬迁群众乐业安居、幸福生活。
四、政策支持
(一)搬迁奖补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制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按照年度搬迁计划,各地先行建设项目,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助。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奖补办法,搬迁年度任务完成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各地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价,省级择优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省市县政府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集中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指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现场应达到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等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要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新建集中安置点楼房化安置房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4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对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搬迁户,可申请2套适当面积的安置房。采取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宅基地安置的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安置房面积。安置房风格可参考《陕西省农村特色民居设计图集》。
(三)税费优惠和金融政策支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执行。市县政府要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在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内,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提供金融支持和筹融资服务,借鉴外省经验,推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贷款产品,贷款期限能长则长,利率能低则低;探索实行贴息贷款政策,由市县政府适当贴息补贴,用足用活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政策,满足搬迁群众安置房贷款需求。
(四)土地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域开展自然资源相关改革试验和政策试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每搬迁1户省级可奖励搬迁任务县不低于1亩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审慎稳妥渐进原则,可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领域探索开展点状供地试点政策;对急需动工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一时难以落实的,可申请省级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实行三周清零,做到快报快审。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统筹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修复、全域土地整治等相关政策开展迁出区复垦或生态修复;利用陕西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云平台,通过调查核实举证等手段,做好旧宅基地拆除复垦监测。腾退的旧宅基地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要求的(如:不得包含小于0.1亩的图斑),优先予以列入,节余指标符合省域内流转和跨省域调剂政策的,优先予以安排。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参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群众完成搬迁后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政府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保持不变。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依法依规、应发尽发的原则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参考经适房限售政策,原则上5年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房不得出售,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
五、保障措施
按照“省级抓统筹、市级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各计其功、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项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市县比照省级设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夯实各级政府职责。省政府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统筹领导,制定重要政策,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第一责任人,统筹整合相关政策或项目,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市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申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筹措配套资金、强化推进措施、开展督导检查,组织县级政府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申报实施、搬迁范围划定、政策入户宣传、搬迁对象确定、安全选址评价、建设用地保障、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金筹集及使用监管、群众搬迁入住、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后续扶持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加强指挥协调调度。陕西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组织研究拟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配套政策,开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估;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各级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建设全省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科学决策和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全流程日常调度监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同推进。省级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加强与国家部委汇报衔接,积极争取相关资金和政策,制定落实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科学指导市县顺利实施。其中,省委组织部指导市县加强安置点基层党组织建设。省自然资源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整合自然资源系统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工作力量和资金,加强队伍建设,以避险搬迁为手段,推动解决地质灾害问题;具体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及所在地质灾害点认定技术标准、编制申报指南、制定奖补办法,指导做好搬迁范围和对象确定核准、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置建设用地保障、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负责研究提出财政资金总需求、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审查项目整体绩效目标以及年度绩效目标,负责指导市县组织项目实施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推动落实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和核准的绩效目标,编制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负责绩效监督指导,并根据情况进行绩效抽评或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立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司其职配合做好资金争取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做好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搬迁安置房工程质量及造价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搬迁群众制定购房优惠政策,指导各地盘活闲置保障性住房。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做好安置点对外交通工程建设。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做好安置点防洪影响评价。省农业农村厅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落实宅基地用地需求;指导旧宅基地腾退收回、乡村建设相关政策落实;指导各地切实保护搬迁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承包权益、各项惠农补贴和政策待遇的落实,避免因搬撂荒。省林业局负责根据政策,指导各地做好避险搬迁安置建房、公共服务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占用林地审批并落实森林植被恢复费减免政策,确保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林地、草地)权益不变,争取林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向搬迁迁出地倾斜。省应急管理厅在符合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应急管理部有关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和资金,并指导各地整合“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省审计厅负责指导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省税务局负责出台和指导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促进中央相关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金融支持政策在陕落地落实,鼓励各金融单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推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金融产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出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支持政策,指导各地依法依规落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信息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支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监测。省地质调查院提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业技术支撑,做好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系统衔接工作。省属地勘技术单位协助做好搬迁对象核查认定、安置选址评价等工作。陕西移民(脱贫)搬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聚焦主业,全力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合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五)严格考核奖惩。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工作进度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