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5〕4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豫建建〔2015〕4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确保《规定》、《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对过渡期内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过渡期资质证书换证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明确职责权限,领会掌握内容、标准和要求,研究实施办法,督导企业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自查,对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指标抓紧进行补充完善,避免不能按时换证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确保顺利过渡。
二、过渡期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界定
《标准》实施后,按原标准取得的部分资质被取消和合并。为不影响这些资质企业在过渡期内的正常经营,根据《实施意见》,对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如下细化界定: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1)按原标准取得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等级对应的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对应的一、二级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通航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仍可在其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其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可按类别和等级承揽以上相应工程。其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车站建筑。
企业可以承担工程性质与既有资质类别相应的拆除作业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一级和二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按原标准取得以上三个类别的三级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工程分项、监控系统工程分项、收费系统工程分项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6.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二级、三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7.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8.取得省颁标准的资质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可在原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待相关资质的标准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9.按原标准取得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承担。
(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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