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14〕4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2017年修订版全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
豫建建〔2014〕47号
【2017年修订,依据:豫建资质〔2017〕55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环保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中介机构组织编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虚假申报资料,骗取高额代办费用问题的发生,查处和打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指导建筑业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是建设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检测等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装备技术、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一种许可制度,是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性审查。企业要进入市场,首先要学好、用好、掌握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资质申报及申报渠道、资质延续、资质升级、增项、资质审批流程、获取审查公示意见和审查结论、资质证书变更、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等事项,有关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hnjs.gov.cn/jst/index.html)建筑管理专栏的《办事指南》都有详细介绍,且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办理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等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全部公开。企业负责人、资质申报经办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逐条对照相关资质标准,全面掌握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企业也完全有能力自行准备,完成资质申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企业宣讲资质申报相关内容,积极引导企业依法按规申报,细致做好服务咨询工作。
二、坚决遏制中介机构代办资质弄虚作假行为。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编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资料,提供虚假业绩材料,代办建筑企业资质,伪造管理部门印章、违法出具信函,骗取高额代办费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企业应自行完成资质申报,通过资质申报展示企业管理能力,不要图省事、循捷径,不得利用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为其代办资质,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代办者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遏制中介机构代办资质弄虚作假行为,对涉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作如下处理:
(一)在企业申报过程中,若发现中介机构代办企业资质申报的,一律视为企业不具有相应能力,不予审批或上报;在审批过程和审批后,发现造假行为的,将立即纠正,予以撤消资质资格。:
(二)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三)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四)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五)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黑名单,在全省建设系统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三、加强资质申报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厅设立资质申报监督电话和监督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企业在申报资质中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的弄虚作假和有关人员在资质申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社会各界可通过信件、邮件举报。监督电话:0371-68080870,邮箱:hnsjstjcs@126.com,信件地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
对投诉举报经查实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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