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7〕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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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7〕58号

 

 



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推进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为主,总量考核与增速考核相结合、侧重增速”的原则,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强化优先发展激励,进一步调动省直管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省直管县(市)成为体制改革的先行者、统筹城乡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

二、考核评价对象

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10个省直管县(市)。

三、指标体系

包括定量指标、非量化指标两部分内容。

(一)定量指标。

1.经济规模质量效益方面。重点考核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发展水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税收收入及增长速度等20项指标。

2.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方面。重点考核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科教文卫体事业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社会保障覆盖率、人均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城镇化率及提高幅度等13项指标。

3.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重点考核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环境质量目标完成率3项指标。

(二)非量化指标。

1.影响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的重特大事件事故。包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事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重特大耕地保护违法事件5项内容。

2.约束性专项工作。包括开展“六城联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县〔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县〔市〕)活动、城乡规划体系完善程度、法治政府建设成效3项内容。

四、考核评价方法

根据考核评价内容和属性,定量指标和非量化指标分别计算分数。

(一)定量指标计算方法。

1.粮食总产量、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数、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环境质量目标完成率6项指标为目标类指标,每年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省直管县(市)本年度目标值。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核准。对达到或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指标,得分为权重分;对未完成目标值的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以目标值为基准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出标准化指数,按分值的50%计分。

2.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等30项指标为发展类指标,不设目标值。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省直管县(市)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核准,根据单项指标完成值高低排序,以指标完成值第一名为基准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计算出标准化指数。

3.定量指标最终得分为单项指标的标准化指数与该指标权重的乘积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二)非量化指标计分方法。非量化指标不设权重分,根据认定情况从定量指标得分中扣减或增加相应分数。

对影响社会安全和谐稳定的重特大事件事故,根据事故(事件)性质和影响,每项在定量指标体系得分中扣减1-5分,每年年初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指标进行认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认定,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治安案事件由省公安厅负责认定,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认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省环保厅负责认定,重特大耕地保护违法事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

约束性专项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在定量指标体系得分基础上每项增加1—3分,每年年初由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指标进行认定。开展“六城联创”活动由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管办)负责认定,城乡规划体系完善程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认定。

定量指标分值与非量化指标分值合计,得出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分值,确定年度综合排序。

五、奖惩措施

(一)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把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加强省直管县(市)领导班子建设、科学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以及对干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从2017年起3年内,根据上年度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分值排序,对前3名的省直管县(市)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三)对年度综合排序居末位且在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中退位的省直管县(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六、组织实施

(一)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由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直管办具体组织。

(二)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省直管办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实施。需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归口统计的原则,由省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省直管办提供。

(三)省直管县(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性,对相关数据认真进行审核,对数据质量从严把关。对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排序结果由省直管办审核并经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五)本办法适用于2016—2018年度考核评价。原《河南省省直管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

2.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非量化指标体系

3.指标解释



豫政办〔2017〕5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指标解释

 



1.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指一个县(市)产业集聚区年度发展综合指数,按照产业集聚区发展年度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分别占30%和70%的权重计算。县(市)产业集聚区数量多于1个的,取综合指数最高的产业集聚区。该指标直接使用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2.服务业“两区”发展水平:指一个县(市)服务业“两区”年度发展综合指数,按照服务业“两区”发展年度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分别占30%和70%的权重计算。该指标直接使用河南省服务业“两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3—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指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5—6.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指报告期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指一个县(市)一定时期内按可比价格计算的报告期第三产业增加值比基期增长的相对程度。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7—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报告期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总和及增长速度。增长速度按当年价格计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9—10.税收收入及增长速度:指当年所有法定税收收入的总和及增长速度。税收收入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11—1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指报告期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及增长速度,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按当年价格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13—14.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及增长速度:实际利用省外资金指报告期实际到位的我省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机构、个人的资金或实物,用于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资产重组及经营权转让等投资,其形式有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也有现金投入和实物投入。包括:省外企业直接投资、收益再投资等,省内企业证券融资、省外借款等。但不包括:各县(市)从国家和省争取的国债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省内金融机构贷款和交通、水利、铁路等专项基金。增长速度按当年价格计算。实际利用省外资金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15—16.实际利用境外资金及增长速度: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指报告期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现汇、设备、技术等。实际利用境外资金按万美元计算,增长速度按当年价格计算。实际利用境外资金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17—18.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及增长速度:指规模以上高技术行业增加值和由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技术行业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合计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由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织认定,并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

1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指报告期内一个县(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该指标使用考核年的上一年度数据。

20.粮食总产量:指报告期各种粮食产量总和。

21—2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即城乡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及增长速度,包括城乡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权重比为3∶7。

23.科教文卫体事业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指报告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用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之和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

24.社会保障覆盖率: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人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占全社会人口的比率,权重各占1/2。

25.人均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增长速度:指报告期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与同期常住人口之比的增长速度。增长速度按当年价格计算。

26—27.城镇化率及提高幅度:指报告期城镇常住人口占一个县(市)常住总人口的比重及比上年提高的百分点。城镇化率及提高幅度权重比为3∶7。

28.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新增的就业人数。

29.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速度:指报告期期末城镇建成区面积增长量与上年同期城镇建成区面积之比。城镇建成区面积指城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0.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指按照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确定的贫困人口的准确性、识别程序的规范性、群众认可度,根据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抽样数据综合计算。

31.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数: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人数及是否完成年度计划任务,脱贫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按照国家确定的扶贫标准计算。

32.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指按照相关标准确定的退出贫困人口的准确性、退出程序的规范性、群众认可度,根据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抽样数据综合计算。

33.精准帮扶群众满意度:指贫困人口对受扶持脱贫的满意程度,根据日常督查、年度核查、第三方评估抽样数据综合计算。

34.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内每创造1万元生产总值所消费的能源数量与上年同期之比降低率。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可比价格)是国家节能减排重点监测指标。

3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率:指报告期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上年同期的降低率。

36.环境质量目标完成率:包括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率和空气质量目标完成率。权重各占1/2。

地表水水质目标完成率:指报告期内一个县(市)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达到省定目标项数与签订的断面水质目标总项数比例。

空气质量目标完成率:指报告期内一个县(市)空气质量目标达到省定目标项数与签订的空气质量目标总项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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