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2016〕3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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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陕办发〔2016〕34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要求,现就进—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省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根据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二、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一)公务用车。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企业其他负责人采取自愿原则,可以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标准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在28万元以内;企业其他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在18万元以内。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状况、排放要求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更新。

企业负责人不配备公务用车的,主要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每人每月2200元,其他负责人不超过每人每月1950元。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常驻地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常驻地以外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企业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按照省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不得为企业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二)办公用身。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严禁配备髙档办公设备设施,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现有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的,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报企业监管部门备案。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后应及时清退办公用房。

(三)培训。企业要围绕提髙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或参加必要的培训。严禁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无实质内容、以旅游为目的的各类培训。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严禁企业以赞助、联合办学等名义变相为企业负责人支付相关费用。

三、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业务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业务招待。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宴请、赠送礼品的活动。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要坚持服务经营、务实节俭、必要适当原则,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杜绝铺张浪费。企业负责人业务活动,宴请标准按照省内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省外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标准控制;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企业负责人因商务或外事活动需要赠送礼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企业应当加强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下属企业摊派、转嫁费用。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经营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及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考察性出国(境)活动,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差旅随行人员;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三)通信。企业应当加强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企业在不超过每人每年7200元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实行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通信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另行发放交通补贴和报销通信费用。

四、加强预算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财务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合理预算安排。

(一)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企业要将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并报监管部门审査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企业内部要建立审批制度,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二)建立台账管理。企业应对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按项目建立个人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费用开支时间、金额及主要用途等内容,定期向企业负责人通报情况,为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提供信息服务。

(三)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四)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各企业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同时企业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严肃财经纪律

除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三)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四)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管理责任。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企业本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逐级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二)健全管理制度。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企业实际,规范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各企业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雇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资监管机构及国有企业监事会、企业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要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区〉、本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具体办法,指导监督本市(区)、本部门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各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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