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办发〔2016〕3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陕办发〔2016〕37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公司法》和《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应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的资格条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参与议事和决策的能力并且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本公司职工。职工董事还应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职工监事还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公司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公司髙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任期及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 (组)长联席会议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可当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工会及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其他董事、监事同样履行相关手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应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党组)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公司聘任;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产生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应当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其劳动合同期限可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前,有权向公司工会和上级工会以及有关部门申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被罢免后,公司应向上一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董事在董事会研究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应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情况,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职工监事要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定期监督检査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同时对企业和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质询、民主评议和考核评价,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权益保障。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贯彻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企业有关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和信息。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保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时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履行职责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貼,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打击报复。
三、合力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注重统筹协调,加强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指导检査,推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劳动执法检査。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建立和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各级工会要把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与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要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作为推荐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等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能力。要大力宣传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为企业加强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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