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2015〕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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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鲁发〔2015〕7号  2015年7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本服务全覆盖,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坚持优化布局,科学规划城乡空间格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镇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坚持绿色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广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坚持文化传承,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推动城乡建设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坚持依法规划,依据规范标准编制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规划。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新一轮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修编,市、县(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完成乡、村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实施符合率达到90%以上,市、县(市)总体规划遥感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全面建立科学编制、依法实施、严格监管的现代化城乡规划体系。

二、科学编制规划

3.提高规划前瞻性。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根据自然禀赋、人文积淀、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前景等,合理确定城镇规模,科学定位城镇职能,划定发展边界,并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城镇内部功能分区应符合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引导小城镇集中紧凑发展,促进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优化用地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提高居住用地、生态用地比例。生活居住用地可与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等适度混合,促进居民就近就地就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合理确定各类用地容积率管控指标,适当降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实行容积率上限管理;提高工业、商业用地开发强度,实行容积率下限管理。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推进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做好试点工作。

4.增强规划时效性。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做好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尽快启动新一轮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远期年限统一至2030年。结合“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对近期重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和时序作出安排,促进成片开发、集中建设。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市、县(市)应于2018年年底前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建制镇应于2020年年底前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完成报批备案。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综合交通、商业网点、养老服务、综治维稳、社区管理、公共文化、人民防空、防震减灾、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水系统、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市、县(市)要于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工业区综合整治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内部布局和周边城市的关系,科学确定各类工业项目选址,并按标准设置防护隔离带,保护好城乡资源环境。

5.严格执行法规标准。按照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范城乡规划相关内容,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提高建设用地开发强度、投资强度和环境效益,市、县(市)和镇人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分别不超过100、110、120平方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城市道路和广场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各类已建和在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改,今后凡不符合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所在城市实际的,一律不予批准,杜绝建设不切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等项目。落实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有关规范,适当增加城区路网密度,建设完善的人行道系统和非机动车路线,打通“断头路”,打开封闭街区和单位大院,现有道路路口间距超过1000米的应加设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等设施;在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主干路,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250至300米。大城市要开展轨道交通规划工作,预留轨道交通用地。落实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增加公共停车设施,足额配置停车泊位。统筹规划建设外环路,将过境交通引出城区,逐步解决国道、省道穿城问题。强化城乡安全防护,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地下管线特别是油气管道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到2020年全面完成毗邻生活区危险企业的搬迁工作。落实抗震设防标准,按照不低于建筑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等级进行设计、施工。地震活动断层区、地质灾害频发区要适度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提高一档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农民自建住宅要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楼面等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提升建筑抗震能力。科学规划配置社区商业网点,新建社区(含保障性住房、棚改和旧改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做好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新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6.彰显城乡风貌特色。把握地域、民族和时代三个核心要素,加强城乡地域文化研究,挖掘提炼齐鲁文化资源,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延续历史文脉。加强规划引导,研究制定城市形态、城市轮廓、建筑景观与色彩、标识系统、文化符号等要素规划导则,开展城市重要地区、主要街道和大型公共建筑群的城市设计。旧城、旧村改造要保护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引入现代功能;新城、新村建设要融合地域特征,体现时代风貌,防止千城一面、千村一面。加强绿线(城市绿地)、蓝线(地表水体)、黄线(基础设施)、紫线(历史文化)空间管制,保护绿地、水系、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化遗产。改进建筑设计、方案论证、审批等工作环节,完善决策和评估机制,坚决纠正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建成一批风貌环境协调、彰显地方文化特色的精品工程。

三、严格规划实施

7.规范规划许可行为。除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土地储备、整理和招标拍卖挂牌,收储土地时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申请出具规划条件的界址图必须与城乡规划地块范围一致,防止零星建设。

8.严格规划修改程序。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以及市、县(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后,要依法做好备案工作。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各市、县(市)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评估成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市)评估成果报省政府备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依法修改总体规划,不得通过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变相修改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经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9.强化开发区规划管理。严禁突破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区),坚决杜绝圈占土地等闲置浪费现象,及时调整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不断提高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和投资强度。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内,超出法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未占耕地的已建开发区和新城(区),在纳入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并控制在合理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照专家论证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意见整改到位后,依法给予法定地位。

10.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要于2015年年底前成立保护委员会,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保护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要尽快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各地要依法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对历史优秀建筑和传统村落登记造册、归档管理、挂牌保护。遴选一批具有重要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近现代和当代建筑,列入历史优秀建筑名录和“乡村记忆”工程名录,保留城乡发展记忆。积极推进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等场所建设。

11.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管理。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和地下管线普查,市、县(市)应分别于2015年、2018年年底前完成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各地要成立地下空间(管道)运营公司,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和运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道路新(改、扩)建,应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力争到2020年全省地下综合管廊达到800公里以上。

四、强化规划监管


12.完善规划法规体系。研究制定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依法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区域性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保障。加快制定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山东省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办法等,修订完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山东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等,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设区市要适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制定出台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监督等配套规定。

13.深入推行“阳光规划”。全面实施规划委员会制度,重大城乡规划事项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得批准。落实《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依法公开公示城乡规划编制、修改、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依法需公开公示的规划信息应通过现场展示、新闻媒体、听证论证等多渠道予以公开,同时必须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大力推进城乡规划数字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规划网上审批,促进城乡规划工作公开、民主、高效、规范、廉洁。

14.加大规划督察力度。2015年年底前,向所有市、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实施情况以及敏感区域、重大项目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运用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实行规划动态监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建立违反城乡规划重点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干预规划等行为,对规划实施中问题突出的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15.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实行城乡规划决策终身负责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划的行为,除予以纠正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

16.明确主体职责。做好规划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把城乡规划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实行动态监管,纳入新型城镇化发展考核。加强地方人大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

17.健全工作机制。设区市要探索建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重大建设项目决策进行技术把关。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每个市、县(市)各设一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于2015年年底前纠正到位。设区市要充实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强化规划编研单位职能,为政府决策和规划审批提供技术支撑;县(市)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实施和监管工作。推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服务咨询制度,实现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城乡规划执法主体责任。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创新规划执法管理模式。

18.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加大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资金筹措机制,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19.加强人才交流培训。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制度,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轮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大对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办规划研讨班。建立规划管理人员和规划编制人员双向交流制度,选派规划管理人员到规划编制单位锻炼,选派优秀规划编制人员到规划管理部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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