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2016〕22号《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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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发〔2016〕22号

 

 



各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在管理体制、引进使用、培养支持、评价流动、激励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才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实施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有关方面要根据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抓紧细化推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落实《实施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山东省委

2016年7月18日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引导广大人才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人才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1.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把人才发展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内容,建立人才发展形势分析研判制度。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政府人才管理效能机制。

2.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积极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扩大用人自主权试点。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人才,可采取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研究制定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管理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对主管部门下放的相关权限,各试点单位要健全制度规范,严密决策程序,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3.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才市场体系,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整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强化公益服务保障。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中培育10家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人才寻访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设,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服务功能。完善人才诚信体系,建立人才失信“黑名单”制度。

4.对担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有别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方式。逐步破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管理方面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研究制定规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的具体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领导班子成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给予适当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5.加快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以济莱协作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宁市三个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为重点,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为依托,分层分类建设一批人才改革试验区。制定出台支持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政策,鼓励其在人才引进培养、社会化评价、双向流动、股权期权激励、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各地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探索人才管理新模式。

二、构建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

6.开辟“高精尖缺”人才引进专门通道。建立精准引才机制,开发网上人才需求精准对接平台,定期派出专业化、小型化团组赴国(境)外点对点对接“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直接发放人才服务绿卡。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围绕全省重点产业人才需求,遴选一批转型潜力大、创新能力强、人才管理规范的企业,赋予其灵活引才政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经评估可直接认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对象。围绕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加快引进一批满足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全省重点产业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国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人一策”,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每个人才团队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单个项目最高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随时接受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申报,不受在岗在编和申报名额限制,根据申报情况灵活组织遴选。针对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建立完善精细化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7.实施更具竞争力的引才政策。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的意见,建立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引才机制、政策和服务模式。研究制定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办法,支持用人单位“走出去”在国(境)外、省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机构)等,在全球布局创新资源。鼓励跨国公司来我省建立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其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可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依托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设立访问学者岗位,吸引海外人才来我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园区设立“千人计划”工作站,柔性吸引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来我省开展创新研究,省财政给予每个工作站补助100万元。研究制定引才激励办法,对在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加强引进海外人才载体建设,将留学人员创业园纳入我省创业扶持体系,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省级留学人员创业示范园。制定新形势下加强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外专双百计划”,“十三五”期间,引进100名国际知名非华裔外国专家和100个高层次外国专家团队。简化外国专家短期来我省工作办理程序,推行外国人来我省工作许可一个窗口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取消来我省工作年龄限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和外国留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获得工作许可。允许引进的外籍科学家领衔实施省科技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支持。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人才签证)的范围,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无签证来我省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非R字签证来我省的,入境后可变更为R字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三、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支持机制

8.健全产学研用协同育人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批创新创业人才教学示范高校。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聘请企业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兼任教职。鼓励各地政府、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办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培养产业化专业人才。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完善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9.实行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统筹现有科技计划,设立省重点创新领军人才研发专项计划,稳步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规模,允许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开展“非共识”研究。探索建立更加突出知识性劳动和智力成果价值的分配方式,推进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完善间接费用管理,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支出范围,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受企业委托开展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合同任务完成后相关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收益进行管理,研发团队按照合同自主支配经费,赋予团队负责人内部收益分配权。将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下放到项目单位。探索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实行有利于人才创新和规范管理的经费审计方式。

10.大力推动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研究制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家参与全省战略决策对话咨询制度。研究出台省属国有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办法,逐步扩大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契约化管理企业范围。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人才库,面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放。加大企业家培训力度,定期选派重点产业领域的知名企业家到国(境)外学习交流,提升战略思维、国际视野和创新素养。完善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实行企业家培养导师制,选择知名企业家担任导师,对新生代企业家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11.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施高技能人才“双特建设工程”,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和特色技能大师工作站。完善职业教育学历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落实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推进“技能兴鲁”职业技能大赛制度化建设,打造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进一步强化技术技能人才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加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世界技能大赛培训基地建设。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办法,健全企业、行业领域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围绕建设制造强省,推进智能制造,培育和传承新时代“工匠精神”,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12.拓宽青年创新人才成长通道。研究制定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组织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遴选和省青年科技奖表彰,提高省自然科学基金对青年创新人才的支持比例,40岁以下人才领衔的一般不低于30%。加强泰山学者团队建设,每名泰山学者至少配备4名专职青年学术助手,对高等学校的泰山学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确保每名泰山学者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加强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每年资助100名35岁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资助50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国(境)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培训进修。实施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探索建设博士后创新创业基地,有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13.建立完善符合各类人才和岗位特点的评价方式。研究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办法,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社会影响力,适当延长评价考核周期,强化聘期考核;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等,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限制性条件;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效益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引入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符合县及以下基层一线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淡化相应论文要求。建立评审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14.推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改革完善职称评审方式,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职称评审机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卫生、中小学系列副高级评审权下放给设区的市;探索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评聘。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规范职业资格准入和评价管理,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制度有效衔接。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单边认证制度。

五、健全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流动机制


15.破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壁垒和机制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年龄等制约,促进人才在不同性质单位、不同地域有序自由流动。探索建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省、互联互通的业务经办系统和信息共享系统,及时为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人才等提供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畅通现有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与职业经理人才身份转换通道。

16.推动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研究制定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向基层一线倾斜政策,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水平。设立基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单独评审,研究制定加强基层一线全科医生、儿科医生、护理人员等队伍建设的政策。强化在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工作经历的职业发展竞争优势,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省级医疗机构、农业科研机构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加大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区域人才支持力度,深化提升科技副职选派、基层人才挂职研修、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引进等工作,开展卫生、农业、教育、科技、文化领域人才到基层挂职锻炼和兼职服务。建立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基层志愿服务制度,推进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人才计划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急需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到乡镇学校、医院、农技、林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

六、强化体现人才智力价值的激励保障机制

17.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加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建立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重要参考。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的事业单位,优先推荐参评相关表彰奖励活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对口合作机制,推动县(市、区)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成果对口转移。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全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广“学科性公司”运作模式,鼓励用人单位、学科团队、科研人员、社会资本共同入股成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

18.加大对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激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聘、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相应享受职称评聘、保险等方面待遇,离岗创业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再延长3年。鼓励和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各级所属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全省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园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培育一批专业化技术经纪人。扶持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创业型大学和创客学院。

19.完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时,统筹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改进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经费投入方式,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天使投资、服务业创新发展等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金融扶持,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加大人才投入,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用于人才开发。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七、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20.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书记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理顺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规定。全面落实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述职报告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工作督办制度。深化组织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职能,吸收省直有关综合部门参与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21.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团结凝聚。深化落实党委联系专家制度,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人才联系服务,真诚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加强人才思想联系,强化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大力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国情省情研修,增强广大人才的认同感、向心力。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省智库高端人才作用。

22.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推进人才管理法制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体系。探索建立人才荣誉制度,争取申报设立省级人才奖项,加大优秀人才选树表彰力度。健全外国专家表彰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打造公信力强、影响力大的人才奖励品牌。依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才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尊贤重才、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各市各部门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特别是对下放用人主体自主权、规范科技人员兼职和出国、科研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等关键领域的改革,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规范有序推进。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协调落实机制、督办机制和成效评估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加强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要追责问责,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中央驻鲁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主管部门规定,参照实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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