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发〔2023〕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3年修订版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政发〔2023〕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8月1日召开的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23年8月1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组成。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省长出访或者出差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省政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各厅、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加快推进效能政府建设。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健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监管机制,从源头扎紧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各设区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需提请国务院及省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及需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审议省政府规章草案,讨论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重点规划、重要政策措施;
(六)讨论决定新增支出安排;
(七)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设区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一、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提出,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按程序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涉及的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议题牵头部门原则上要提前3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报省政府办公厅。
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事项,主办单位在报批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完所有程序,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所有议题须经由分管副省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熟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省长同意上会的事项,如因特殊原因出现重大变动,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秘书长审核后,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签,由省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三、省政府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省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副省长受省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与议题相关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专门事项。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省长审定。
二十四、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经分管副省长审签,报省长批准。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省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省政府办公厅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邀请设区市政府负责人参加。
二十七、全省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视频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设区市以下的须按程序报批。
各类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严肃会风会纪,切实提高效率和质量。
二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一般不出席部门、市县或企业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如参加须报省长批准。
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九、省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省长主持,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省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中研讨、邀请国家部委领导或者专家学者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省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省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先报省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起草公文,应对公文类型进行初步认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设区市政府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二、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要积极进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协调或决定。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副省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副秘书长协助做好协调工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三、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分管副省长应加强统筹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三十四、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审签,由省长签发。
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审签,由省长签署。
以省政府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审签,由省长签发;其他文件由分管副省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三十五、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巡视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职务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等重要事项,由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省长审签,报省长批准。
三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设区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各设区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定期通报备案审查情况,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部门单位向省政府的综合报告不超过5000字,专项报告不超过3000字。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省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充分利用全省政府系统统一的政务办公平台,加快实现非涉密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八、省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四十、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四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制度,实施台账管理、专人盯办、滚动督办,强化“重点暗访+回头看”,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加强重点工作督办落实,完善分工负责体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优化协同配合机制,合力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搞层层陪同。省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注重统筹协调,系统谋划同一领域、同一行业调研安排,科学设计流程、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
四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省委请示报告。
省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省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省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省政府组成人员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除参加中央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外,省长离省出差、出访、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报备。副省长、秘书长离省,须事先报经省长同意并提前3天向省委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除参加省委、省政府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外,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须书面向省政府请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提前3天向省委、省政府报备;离开西安(未离省)1天以上须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六、省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延安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七、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5日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