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电〔2023〕2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11 14:38:2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通知






鄂政办电〔2023〕20号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截至2023年5月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3),包括经2018年清理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鄂政发〔2019〕7号)公布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制定的,以“鄂政发”、“鄂政办发”文号印发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同宪法和法律法规不一致,同党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有效期届满且不需要继续执行的,宣布失效;

(三)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其他部分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修改;

(四)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存在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或者仅个别表述存在不规范问题的,继续有效;

(五)实施部门认为需要清理的其他内容。

三、清理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原实施部门因机构改革合并、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多个实施部门的,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具体清理步骤如下:

(一)实施部门清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按照清理内容,逐件审核涉及本部门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上位法、上级政策或现实需要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提出废止、失效、予以修改、继续有效等清理意见。要坚持开门清理,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清理意见,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要根据审核情况,逐件认真填写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附件1),对拟宣布失效、废止的,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形成汇总表(附件2),于9月29日前报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汇总审核。省司法厅汇总、审核省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综合研究后起草《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组织开展论证评估,并提请省司法厅党委集体研究。

(三)省政府决定。省司法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由省政府发布清理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或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二)密切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清理过程中,对拟作重大利益调整的内容或者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要及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时限,及时报送清理结果及有关资料,确保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考核。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一处王雷(政治、文化、社会类)

联系电话:18872284980;87235200

电子邮箱:hbsflfyc@163.com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胡映军(经济、生态环境类)

联系电话:15927417745;87235203

电子邮箱:hbssftlfec@163.com




附件:

1、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表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

3、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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