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3〕1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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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鲁政字〔2023〕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9日






 




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系列决策部署,拓展农村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广阔空间,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双碳”战略目标,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挖掘释放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为主线,以构建科学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为牵引,以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为支撑,建立全链条全覆盖的配套保障、消费服务、政策支持、安全监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农村路网建设等规划间的衔接,科学确定建设规模、空间布局和推进时序,提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适当留有裕度,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农村消费市场扩容需要。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市场化发展方向,激发新能源汽车生产和消费内生动力活力,在规划引导、标准制定、安全监管、政策保障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竞争有序、开放共赢的良好环境。

3.坚持需求引领、供需互促。依托庞大的农村消费市场,多措并举挖掘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拉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市场供需适配、消费扩容。

4.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充分发挥市县主体作用,根据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有序实施,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发展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纵深突破。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拉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增长,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35%、达到140万辆,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1万台和35万台;其中,农村户籍人口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40%、达到50万辆,农村地区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0.3万台和6万台;农村地区电网、路网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消费和服务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

到2025年年底,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对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更加凸显,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240万辆,其中,农村户籍人口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基本建成覆盖广泛、布局合理、智能高效、安全共享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省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8万台和90万台以上;农村地区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万台和15万台,实现公共充电站“乡乡全覆盖”;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100万辆左右;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乡镇新能源汽车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络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行动。

1.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按照“扩总量、优结构、补短板”的总体思路,修订完善《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能源、交通等专项规划衔接,构建完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扩总量:聚焦重点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等区域,加密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网络,力争全省公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年均分别增长30%和100%。优结构:以城乡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圈、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或改造直流快充站,有序替代原有交流慢充站,构建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网络,到2025年,城区公共快充桩比例达到70%以上,打造形成“十分钟快充圈”。补短板:推动充电网络向乡镇、农村地区有序延伸,在乡镇机关、供电所、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场所建设公共充电站,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到2025年,乡镇公共充电站覆盖率由48.2%提高到100%。综合考虑人口集聚度、新能源汽车流量、电网路网配套保障能力等,优先在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美乡村等区域开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分类、分步骤有序推进实施,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和试点成效,到2025年,择优筛选10个左右县、100个左右乡镇给予激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市落实,分工中不再具体体现)

2.提速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战略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信息化管理原则,合力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在国省道沿线城乡客运站点、服务站、驿站、停车点等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充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快充桩。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新建物流园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比例纳入综合验收。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错时开放共享。支持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有条件的4A级以上景区需设立公共充电站。对纳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的重点村,按照“快慢互补、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其中,以乡村旅游为主的重点村,适度提高快充桩建设比例。对参与试点建设的运营商,按规定在资金安排、场地保障、手续办理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充换电一体站建设和车电分离模式发展,支持济南建设国家换电模式试点城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3.加快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出台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全面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可装尽装、应建尽建。全面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建筑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摸排,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电网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设置集中表箱,电网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功率不超过7千瓦;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既有小区,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满足居民充电基础设施报装需求。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4.提升充电基础设施管理运维服务水平。完善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电力网、交通网、电信网等实现数据共享,推进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全面纳入全国“充电一张网”。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用,更好满足电动汽车找桩充电等使用需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依托平台数据支撑,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将节假日期间充电服务保障纳入全省交通出行保障机制,在预测流量较大的高速服务区适当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满足高峰时段充电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5.增强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统筹衔接农村电网建设与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行动,综合考虑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和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充电服务需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地区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现有供电设施供电能力,分级、分区域推进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补齐配电网发展短板,加快大电网延伸覆盖,合理预留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保障安全可靠接入。2023-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75万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80万千伏安。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光储充一体化协同等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开展“户用光伏+充电”、光储充综合站等建设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二)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突破行动。

1.增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供给能力。坚持突出优势、做强龙头,集中打造济南、青岛两大千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推动济南比亚迪、吉利和青岛奇瑞等重点项目加快释放产能,带动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量大幅提升;坚持区域联动、错位发展,以优化存量、整合提升为重点,建设烟台、日照、德州新能源乘用车产业集群和淄博、聊城新能源商用车产业集群,塑优“两基地、五集群”发展格局,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量力争达到100万辆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培植壮大载货汽车产业优势。以新能源汽车下乡为契机,加快提升新能源载货汽车市场竞争力,力争全国市场占有率三年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20%以上。加快发展载货微面、中大面等新能源汽车,针对性研发生产经济实用的“大空间、长续航、多用途”载货车型,积极与行业龙头企业总部对接,推动在山东布局农村市场畅销车型。做优做强新能源轻卡品牌,推动省内重点企业对标国内畅销产品,打造一批优势品牌,力争全省新能源轻卡销售量年均增长20%以上。提升新能源微卡产量规模,推动重点商用车项目放量生产,力争全省新能源微卡产量三年增长50%。巩固新能源皮卡领先优势,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力争产销量三年实现翻一番。(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3.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配套水平。加速汽车芯片等电力电子发展,重点谋划实施车规级半导体材料生产和晶圆制造项目,定向招引智能传感器、智能网联、智能座舱等领域中高端电力电子研发生产企业。做强动力电池链条,重点发展大容量、长续航、高安全性锂离子动力电池,打造枣庄“中国北方锂电之都”和泰安锂谷。引进培育电机电控产业,支持研发生产高功率、高效率、低噪音、高安全的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和电驱动总成系统。深耕配套产品领域,加快发展大型高速智能冲压生产线、汽车零部件五轴加工中心、车用轻量化铝材等。推动比亚迪半导体济南研发中心、济南弗迪电池二期、济宁宁德时代新能源、枣庄欣旺达动力电池、中材锂膜电池隔膜等支撑项目建设投产,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到2025年,形成200亿瓦时动力电池、100万台驱动电机配套生产能力。(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4.培育壮大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和运营企业培育库,推动成立充电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联盟,依托电动汽车智能充电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研发攻关无线快充、车网互动、光储充协同、智能有序充电等技术,提高高压直流快充桩生产能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骨干企业与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深化对接合作,拓展多元应用场景,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支持济南、青岛、临沂、济宁等产业基础较好的市,招引落地一批充电基础设施制造头部企业和高技术合作项目,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三)实施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扩容行动。

1.加大新能源汽车促销力度。坚持省市县协同,统筹制定新能源汽车促消费工作方案,每年举办不少于60场促消费活动,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0场;将每年10月确定为“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月”,集中组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行业协会,开展新品展示、集体团购、让利促销、旧车置换等活动,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及时发布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目录,动态纳入新能源汽车下乡展销范围,支持企业开展品牌联展,推动新能源乘用车、微卡、轻卡、皮卡等适销车型下乡。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持续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联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农村居民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提供以旧换新奖励。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

2.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大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新能源汽车使用推广力度,除应急、救护等特殊场景外,新增及更新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用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换末端运输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县乡新采购的轻型环卫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在营运燃油出租车需换购车辆时,按规定优先选择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邮政管理局)

3.培育新能源二手车经销市场。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培育新能源二手车专业交易市场和限额以上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市对新增纳统新能源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从事新能源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新能源二手车的,及时为已备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农村路网建设提档升级行动。

1.加快农村公路改造升级。统筹政府债券资金、各级财政资金等,实施“四好农村路”扩面提标三年行动,支持农村单车道公路拓宽改造升级,到2025年,新改建农村公路2万公里,省域内全部中心村(社区)、80%以上行政村实现至少一条6米宽以上公路通达。对不具备拓宽条件的单车道公路,每公里设置错车道不宜少于3处,到2025年新建错车道1.2万处。对连接充电场站的道路接入口进行拓宽改造,增设引导标识,保障车辆安全出入。到2025年,全省具备改造条件的实现应改尽改,拓宽改造或设错车道的行政村占比达到85%以上,农村公路通达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2.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推进农村公路村道安保工程建设,新实施重要村道安保工程1万公里。加快全省存量危桥改造,到2025年,全面完成剩余681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升级。组织实施旅游班线等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确保道路、桥梁通行安全。(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3.提升农村公路科学管护水平。增强农村公路路面检测能力,强化数据决策分析应用,科学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到2025年,实现农村公路路面自动化检测全覆盖。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维护,有序实施老旧公路改造,到2025年,新实施路面状况改善工程5万公里,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实施市场服务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行动。

1.扩大县乡销售网点布局。支持车企通过“线上+线下”“直营+经销”等模式,实体化布局县域销售网点,在县域商业综合体等区域,设立体验店、交付中心、全功能4S店。采取自营或加盟合作等形式,布局乡镇二级经销商,设立联合营业网点和体验中心,提供试乘试驾、消费金融等服务。建立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发布联网通办“一站式”服务门店信息,集成办理车辆购置、奖补申请、汽车保险等事项,为居民购车提供便利化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2.完善售后服务网络。推动市县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向镇村下沉,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以自建、联营等形式,加快布局售后服务站,构建城乡均衡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支持第三方售后服务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服务下乡,设立流动维修站、农村维修点,优化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等全链条服务,缓解用户购买使用顾虑,让乡村居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支持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技术人员,为新能源汽车下乡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

3.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压实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安全管理,建立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引导企业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维安全监管体系,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定期开展配套供电设施、集中充电场所、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明确长期失效充电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制定落实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标准规范,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政策措施

1.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加大对生产研发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可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突出市场化导向,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乡镇、村域新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各市结合实际,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并创新推出对城市、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补贴政策。推动各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拓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渠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

4.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2024-2025年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加大农村公路改造财政奖补力度,省级财政安排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照20万元/公里标准,支持农村路网提档升级;按照最高900万元/座标准,支持农村危桥改造;按照3万元/公里标准,支持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建设,为新能源汽车下乡提供良好道路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6.将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农村公路投资等新能源汽车消费配套投资作为重要激励因素,纳入省委、省政府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交通投资激励范围,对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工作成效突出的市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

7.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价格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8.完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时电价政策,对居民家庭住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农村社区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和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2023年9-12月深谷时段(9-11月11:00-14:00;12月12:00-14:00)电价为每千瓦时0.222元(含税,下同),低谷时段(9-11月10:00-11:00、14:00-15:00、23:00-次日07:00;12月10:00-12:00、14:00-16:00、23:00-次日07:00)电价为0.385元,高峰时段(9-11月16:00-17:00、19:00-21:00;12月19:00-22:00)电价为0.585元,尖峰时段(9-11月17:00-19:00;12月16:00-19:00)电价为0.888元,其余平时段电价为0.555元。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外,授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他峰谷各时段,并根据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9.实行充电车辆停车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10.对货车限行的区域,由公安交管部门制定政策,对新能源货车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11.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单位场地红线划定停车位建设充电站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项目道路刨掘、树木迁移等方面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实行许可并联、限时办理;对充电站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允许免于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12.强化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市县对既有农村道路进行提升改造,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继续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前提下,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对农村地区新建扩建变电站、配套电网线路走廊等,给予用地重点保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总牵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统筹推动全省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及任务分工,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年度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政策牵头部门要同步出台政策实施细则,全力抓好落地落实,后续根据国家政策安排和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各市县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下乡年度目标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创新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实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三)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支持政策宣传力度,总结提炼各地特别是试点地区,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农村消费市场拓展等方面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介,形成示范引领效应。(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四)强化实施评估。建立新能源汽车下乡工作督导评价机制,每年开展行动计划实施成效评估,强化评价结果与奖补政策、项目布局衔接,对实施成效明显、引领作用突出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各部门、各市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任务进展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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