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17 03:21:4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划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相适应,一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片,鼓励实行1个区片。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重新公布或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并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地要将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23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4日








附件: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和地区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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