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自然资规〔2023〕1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17 03:28:0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主题教育和“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工作,扎实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快国土空间规划审查报批

(一)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有序保障规划过渡期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过渡期,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组织开展联合审查,且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无颠覆性意见的国土空间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用海用岛组卷报批依据。省级及以上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项目的规划符合性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加强用地计划保障

(二)用足用好用地计划管理政策。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争取10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

(三)加大重大产业及山区26县用地保障力度。全年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施山区26县民生及产业扶持三年行动,今年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民生及产业补短板项目用地;给予设区市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统筹保障地方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用地;继续实施省政府大督查激励措施。

(四)全额返还地方存量土地处置挂钩指标。对完成批而未供处置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化2009—2019年批而未供土地的按完成面积的40%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化2020-2022年批而未供土地的按完成面积的20%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按完成面积的30%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完成批而未供处置任务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按未完成任务数的30%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五)做深做实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阶段,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浙地智管”空间适配工具,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工作。建设项目涉及自然生态资源、历史文化资源等环境敏感因素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协调空间矛盾。

(六)简化用地预审。全面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综合论证,杜绝多头论证、重复论证,论证成果要按照国家要求形成专章,及时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论证报告重点论述规划调整的合规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补划的可行性。在用地预审阶段,可不提供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论证意见。

(七)重大项目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八)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对重大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相关审批手续须在用地批准前完成。

(九)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后,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未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十)因初步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用地可补充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建设项目原有用地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用地也可申请占用。其中原有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确需新增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符合占用情形,建设项目整体用地(包括原有用地和新增用地)中征收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可以和项目用地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土地使用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之外,因特殊地质条件确需建设边坡防护等工程,其用地未超项目用地定额总规模3%的,以及线性工程经优化设计后,无法避免形成的面积较小零星夹角地,且明确后期利用方式的,可一并报批。其中,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

(十二)明确铁路“四电”工程用地报批要求。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经论证可以申请占用。

(十三)严格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直接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

(十四)重大建设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申请国家统筹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的项目。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县级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不足部分直接扣减市级储备库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十五)支持重大项目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对年内开工的省重大教育、科研、医疗等公共设施项目,可申请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对补充耕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地方,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保障比例提高至40%;年度内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民生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市县补充耕地指标确实难以落实且当年内具备偿还能力的,可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加快跨市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山海协作结对县(市、区)允许“点对点”调剂。

(十六)加快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今年4月底前已完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核的,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补报的,9月底前完成方案补报。方案编制要充分调研、排摸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拟征收项目情况,确保当年度需实施土地征收的项目纳入方案,并在方案中作简要说明。

(十七)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改进以“先复垦、后挂钩”方式组件报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流程,精简验收材料。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县级验收,省、市抽查复核,并在省监管系统取得验收备案号后,可挂钩建新区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的形式报批,报批时不再审查拆旧区内容。项目整体验收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县级上报材料及市级验收意见,下达省级验收批文,不再对拆旧区进行实地复核。

四、坚持节约集约,优化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十八)规范项目用地节地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预审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已有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4号)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十九)优化产业用地供应。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工业用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化“标准地”出让,除负面清单外,全省新供应工业用地100%按“标准地”出让。支持各地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制定混合土地用途设定规则,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

(二十)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可继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82号文修订)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自然资源部的部署,进一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的要求,着力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支持低效工业企业以自主改造、政企合作、企企合作等方式,实行“退二优二”“退低进高”。

(二十一)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二十二)深化空间换地机制。加快构建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供应、产权和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国土空间立体复合利用。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地方建立地下空间价格体系。

(二十三)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十四)支持探索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多门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可实行组合供应。进一步完善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鼓励探索采矿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组合供应方式。

五、积极做好矿产资源要素保障

(二十五)助力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省重大产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

(二十六)继续倾斜支持山区26县和海岛县。进一步做好山区26县和海岛县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设置工作,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在采矿权矿区范围论证编制阶段,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介入,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空间适配工具,联合开展采矿权范围划定工作。

(二十七)减轻矿山企业资金压力。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按不同矿种实行收益率或金额方式征收。收益率按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为基数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降低按金额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期缴费比例,首期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增加分期期数,切实减少矿业权人资金压力。

六、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

(二十八)加快历史围填海处置。推进历史围填海详细布局方案的编制。在未完成编制前,可采取承诺制,由地方政府承诺地块性质、地块用途、开发方向等控制要求,作为用海规划符合性材料。在历史围填海整体方案备案前,可对区域内的道路工程、海塘安澜工程按照规划先行审批。试点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范围内的水系、绿化等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用海备案。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相关处理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区块开发时序和项目推进安排,可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二十九)简化海域使用论证。选址位于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一般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内容,并结合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单个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选址于集中连片区域的项目,可根据“浙自然资函〔2022〕47号”文,实行同质区块连片论证报批,项目用海分期分块出让。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开放式养殖、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集中连片区域超过500公顷不到7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集中连片已有围海养殖区域超过50公顷不到100公顷的用海,由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审。

(三十)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并审查。落地在历史围填海区域的项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申请用海主体可在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招拍挂出让项目可先行委托编制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实行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三十一)优化报省政府审批用海用岛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经营性项目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招拍挂方案及相关材料)。对其他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海用岛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国土空间规划或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明确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建设范围和具体保护措施等要求的,可不再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十二)优化临时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互花米草治理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的,在承诺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十三)简化公益设施用岛审批。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以表格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同一县域范围内项目用岛主体一致的,允许以打捆形式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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