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自然资规〔2023〕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质效,现就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节服务流程,全面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等事项深度融合、合并办理,推动规划用地“多验合一”的制度化、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便民利企“一件事”集成改革的要求,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并为规划用地核实一个事项,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次踏勘、集中反馈、限时办结、信息共享”,推进“多测合一”,变多头踏勘为集中踏勘,变串联分验为并联统验,优化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规划用地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三)适用范围
“多验合一”改革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规划用地核实,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统一组织核实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申请材料
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相应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统一受理规划用地核实申请,进一步整合精简申请材料,规范申请表,推进信息互联共享。申请材料包括:
1.规划用地核实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
4.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推进“测验合一”
全面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多测合一”,规划用地核实的测绘成果应按照“多测合一”要求,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
(三)明确核实内容
严格对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开展规划用地核实,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用途、用地范围、开竣工时间等履约情况;
2.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实施建设的情况;
4.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实施建设的情况;
5.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6.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四)优化办理流程
规划用地核实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个人)的申请,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
2.核实。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核实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出具。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出具核实确认书的理由。
(五)其他事项
1. 规划用地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每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分期进行规划核实,暂不进行土地核验,在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一并办理土地核验,并按《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有关规定核算各分期和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2.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或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3. 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日常监管,将规划用地核实与竣工阶段其他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提高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效率。
4. 涉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其他要求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要求,高度重视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业务协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事项、多个环节,需要加强部门协同。各地要依托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和相关应用场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等,整合各类数据,推动规划用地核实数据共享、在线办理。
(三)强化创新服务。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开展规划用地核实创新服务实践,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细则,推进规划用地集成改革,为全省自然资源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提供最佳实践案例。各地在具体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 划用地核实申请表
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