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科〔2023〕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科〔2023〕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厅属各单位:
为推动我省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切实发挥水利科技创新对水利改革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服务我省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我厅修订形成《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8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先进技术在水利建设与管理中的推广应用,并规范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是指与当前浙江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技术先进、成熟管用、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的水利技术。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与管理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在省水利厅指导下,由省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推广服务中心)制定《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三)《推广目录》的实施与管理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推广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二、组织与申报
(一)推广服务中心根据我省水利事业发展需求公开向社会征集列入《推广目录》的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满足相关条件的技术持有单位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管理规范,信用良好,3年内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推广目录》的技术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内容;
2.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具有国内外应用实例,应用时间一年以上;
4.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5.知识产权权属明晰。
(四)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申报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3.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4.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5.应用证明、鉴定报告、获奖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等资料。
三、遴选与发布
(一)《推广目录》遴选采用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议方式进行。
(二)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技术不予受理,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推广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按领域成立专家评审组,各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按领域分类对新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推广目录》建议清单。
(四)成立综合评议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建议清单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推广目录》公示稿。
(五)评审结果在浙江水利网等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在公示期内接受异议申诉。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推广服务中心发布《推广目录》,并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浙江省水利先进适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八)《推广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性能指标、适用范围、持有单位等。
四、实施与管理
(一)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应积极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浙江省内落地应用,及时反馈应用情况,在《推广证书》有效期内于每年1月底前向推广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技术应用总结报告。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引导推动水利规划、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相关单位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先进适用技术。
(三)《推广证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推广目录》的资格,已经列入《推广目录》的,公告《推广证书》作废,技术持有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推广目录》:
1.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2.实际应用中不能按照申报的性能指标提供技术服务的;
3.利用《推广目录》或《推广证书》进行虚假宣传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对伪造、假冒《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2017年9月19日印发的《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浙水科〔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