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科教发函〔2023〕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17 04:25:34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办科教发函〔2023〕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科教〔2017〕6号)精神,规范我省全科转岗培训管理,特制定本方案,相关要求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西医类临床执业医师,注册方向需与全科医学相近,不包括儿科、妇产科、精神科、急诊科、康复科、麻醉科等紧缺专业。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全科(助理全科)专业基地的,需要从全科以外的临床专业转岗加注(转注)从事全科医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

(二)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非专业基地),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要从全科以外的临床专业转岗转注从事全科医学专业的执业医师。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2013年前院校教育毕业未经过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岗位培训的临床执业医师和2013年以后毕业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合格,需要转岗加注(转注)从事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

二、培训安排

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年7月,报到入岗时间在每年9月,分为理论培训、临床综合能力培训和基层实践能力培训三个阶段。

(一)理论培训。委托浙江大学医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杭州医学院3所高等医学院校培训。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理论考核,学员考核合格后进入临床综合能力培训和基层实践能力培训。

(二)临床综合能力培训。培训时间10个月,学员理论考核合格者进入相应临床实践基地开展综合能力培训,培训内容和轮转标准参照《浙江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大纲(2018版)》。

(三)基层实践能力培训。培训时间1个月,临床综合能力培训结束后,由临床实践基地安排进入相应社区实践基地培训。

三、考核发证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当年完成全科转岗培训所有临床轮转计划,且理论考核、过程考核均合格的学员,以及3年内完成全科转岗培训,结业考核未通过的学员。

(二)考核形式。以《浙江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大纲(2018年版)》为依据,采用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临床思维与决策、专科技能操作4站连贯式考核形式,实行单站淘汰,即4站中任一站不合格则判定为结业考核不合格。

(三)考核组织。培训学员按要求完成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所有临床轮转计划且理论考核、过程考核均合格,由培训基地组织参加全省统一结业考核,考核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每年另行通知。

(四)证书发放。考核全部合格者,由省卫生健康委发放《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注册全科医学专业执业方向的依据。

四、组织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统筹负责培训组织与管理,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监管,每年进行培训质量评估。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要做好每年全科转岗培训报名、考核组织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地区每万人全科医生数、单位全科医师缺口情况有序选送人员参加培训,做好全科医师报名组织工作。

承担培训任务的高等医学院校及对应的临床实践基地须切实做好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过程管理,遴选优秀师资授课与带教,根据培训大纲制定轮转计划,督促培训学员遵守相关培训管理要求,按照培训大纲完成培训计划等。

五、其它

(一)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将按照“质量为先、规模匹配、合理调配”原则分配学员。学员不安排在本单位培训,学员不得随意调换培训基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须向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理论培训高等院校提交书面说明,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二)学员培训费用由财政、送培单位共同承担。理论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各承办院校具体落实。实践培训经费由培训基地参照医师进修标准向学员送出单位收取。送培单位应做好学员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等保障。




附件:

1.2023年度全科转岗理论培训时间和地点安排.docx

2.2023年度浙江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学员分配.docx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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