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7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3-09-17 04:43:36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部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27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协同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多方式培养师范专业人才

(一)扩大师范专业教育供给。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收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支持相应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按规定落实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资助政策。

(二)支持退役军人转定向师范生。我省山区26县和海岛县的师范专业大学生,参军并退役后复学,本人提出申请,经生源地教育部门同意,且通过培养院校考核的,由教育部门、培养院校与其签订“三方协议”,纳入定向师范生进行培养,享受定向师范生同等权利。转为定向师范生的退役军人毕业后,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安置到中小学任教。

(三)鼓励教育教学能力培训。鼓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师范类、体育类高校联合开展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对我省安置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志于投身教育事业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进行专项定制培训,帮助其提升掌握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

二、多渠道畅通任教发展路径

(四)加大教师招聘支持力度。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退役军人教师纳入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在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时相应放宽年龄限制条件,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五)支持多元化进校园。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并兑现有关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积极拓宽发展通道。中小学要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养和跟踪培训,配备优秀骨干教师传帮带;要发挥好退役军人教师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

三、多方位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高位推进落实。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做好优秀退役军人任教的培养、招聘、发展等各个环节工作,互相配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八)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教师招聘。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中小学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落实各项倾斜政策。鼓励各级各部门在师范类退役军人优待、教育教学能力培养、退役军人教师岗位招聘以及校园国防教育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

(九)强化督导问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督查,重点检查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等工作。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意见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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