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反垄断〔2023〕7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市监反垄断〔20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2023年8月7日
浙江省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聚焦省委省政府三个“一号工程”,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政策措施,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浙江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对各地各部门已按《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的通知》(浙公竞办〔2023〕2号)要求进行清理的,不再重复清理。
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三、清理主体
此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确保“应清尽清”。省、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四、时间安排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7-8月。
各地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9-10月。
各地各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依法向社会公开。
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3年11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1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
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构的统筹指导作用,加强工作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照时限推进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二)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序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三)大力宣传倡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传播渠道加强宣传,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各地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着力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先行先试改革,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请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1名联络员,于8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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