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23〕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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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3〕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0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区)政府及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办)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市(区)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突出量化评价,注重工作结果,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一是食品安全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二是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二)食品安全状况。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三)即时性工作。主要包括年度内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四)加分项。主要包括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减分项。主要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食药安办每年结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和工作实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及评议考核方案,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市(区)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二)年中督查。省食药安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查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省食药安办委托第三方对各市(区)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结合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等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自查自评。各市(区)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部门评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市(区)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报省食药安办。

(六)综合评议。省食药安办综合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部门评审意见等,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七)结果通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市(区)政府,抄送省委组织部、各市(区)党委等单位。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4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5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八)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存在被撤销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称号情形的;

(十)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

(十一)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各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被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上个年度被国务院督查通报问题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省予以减分的,本年度考核给予双倍减分。

第十条  本考核年度我省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的,次考核年度给予双倍加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四)专项工作推动创新成效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示范经验做法的;

(五)大型活动保障有力、专项工作成效明显,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扬、肯定的;

(六)其他应当表扬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A级的,优先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单位,增加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申报名额。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区)政府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专项支持及科研立项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1名情形的,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市(区)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市级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市(区)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省食药安办。省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市(区)政府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市(区)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市(区)加强指导。

第十七条  对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的考核,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同步进行。省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单位和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抄送省食药安办,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八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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