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字〔2023〕31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赣农字〔2023〕31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9月13日
江西省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和农民群众参与农田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58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聚焦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创新工作机制,在农田建设中探索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工程建设试点,发挥各类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性,让人民群众在共商共建中共享农田建设成果,夯实粮食生产基础,助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县级主责、主导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田建设责任主体职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加强建设任务、组织实施、自验自评、建后管护等工作落实。
2.乡村主建、农民主体。积极探索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农田建设的实施主体,优先组织农民群众参与农田建设,强化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3.夯实基础、提升产能。坚持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以解决农田碎片化问题为重点,完善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机械化率和灌溉保证率,不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4.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实际需求,优先选择基层党组织力量强、群众工作基础好、参与项目建设积极性高的地方开展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5.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严格规范项目全流程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健全项目内控管理机制,强化农民群众监督作用,防范化解项目廉政风险,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三)主要目标
通过创新农田建设模式,推动试点地区碎片化农田小田变大田,可利用耕地应建尽建,真正把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积极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进一步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渠道,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让农田建设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二、方式内容
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采取“六统一分”的方式实施,即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勘测设计、统一造价评审、统一工程监理、统一竣工验收、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督促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建设主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项目建设内容要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合理划分施工标段,单个标段工程投资估算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建设工程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和支持各地整乡、整村推进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严禁各地变通拆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试点期间为2023-2025年,2023年先行在南昌市、九江市、宜春市、抚州市、吉安市各选择1-2个试点县开展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鼓励各地参照本方案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实施要求
(一)项目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实施主体的,应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编制项目申报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按程序进行立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工程实施主体的,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再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后,按程序进行立项。项目申报要落实以工代赈要求,明确促进农民群众增收的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等内容。
(二)项目设计。项目立项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确定项目勘测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试点项目原则上与当地农田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并单独作为一个项目点设计有关内容。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全程落实“三进三出”要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按设计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对试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对试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严格评审,深入实地勘查,确保项目符合实际需求和政策要求。
(三)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概算经批准后,项目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实施;依法不必须招标的,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四)项目验收。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项目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工程实施主体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村组群众代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工程实施主体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所在村组群众代表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组织核查,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要按一定比例进行。
(五)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实施预算统编、账户统管、资金统收统付管理,加强对乡镇财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试点项目开工前,项目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项目县应及时支付启动资金;项目建设中应定期核定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决算评审。乡镇对项目建设资金应单独建立辅助账,加强资金拨付管理。
(六)移交管护。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登记管理,组织落实耕种,严格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要求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明确管护人员,开展日常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进行管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扎实推进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政策衔接、督促检查和抽查评估等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审批、监督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核、工程监管、资金管理、自验自评、绩效管理及核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选址、建立项目库、项目申报、权属调整、土地流转、施工管理、单项工程验收等工作。要建立项目所在村组群众监督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参与项目选址、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二)健全完善机制。农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加强实施管理。各地试点工作应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农民主体”的建设模式,加快健全项目申报、设计审查、工程施工、日常监督、资金管理、管护耕种、验收考核等规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业监管、乡镇人民政府主体监管、监理单位专业监管、施工单位自律监管、村级集体和农民群众自行监管的常态化监督机制,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审计单位提前对隐蔽工程审计监管,全面规范试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指导,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监督,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工程建设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压实监理责任,负责工程施工全程监管;要积极组织务工群众开展农田建设技能培训,提高参建人员和农民群众的业务能力。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工程实施主体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施工过程监督和技术指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工程实施主体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施工过程监督。工程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处理施工矛盾纠纷,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农田建设试点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决防范腐败问题。紧盯关键少数,强化权力运行关键岗位监督,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项目向纪检监察部门上报制度。聚焦项目决策审批、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建设管理、隐蔽性工程、资金拨付等关键环节,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严禁违规插手工程,违规帮助亲属朋友承揽工程,对项目建设发现的失职失责廉政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严格落实群众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等各类监督检查,积极推进江西省高标准农田数字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风险防控。
(五)做好总结评估。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市县范围,定期对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基层普遍欢迎的模式机制和创新举措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形成多主体开展农田建设的长效机制。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成立相应的技术专家组,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请示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生产保障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落实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精神,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聚焦农田建设质量,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过程监管,强化系统施策,完善制度体系,确保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建成的农田项目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主体。坚持以项目区农民群众为中心的思想,全面听取群众对项目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营造群众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2.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田基础设施薄弱短板,聚焦农田项目立项、实施、管护等全过程各环节问题,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3.坚持系统施策。强化农田建设全链条质量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监管责任。
4.坚持守正创新。分析研判近年来巡视、审计、媒体曝光、群众反映、日常工作发现农田建设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探索创新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新模式,防范化解质量管理风险,推动农田建设工作提档升级。
5.坚持保护耕地。严格落实项目选址和建设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占用耕地比率,严格保护耕作层,统筹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耕地地力提升工程,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有提升。
(三)主要目标
通过压实项目法人质量管理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质量管理的监管责任,完善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农田建一块、成一块,农田建设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基本标准,进一步提升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强项目“四制”管理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农田建设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鼓励各地探索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作为项目法人,自主组织开展农田建设。
(五)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科学合理确定招标条件、标段大小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严禁设置限制性条款,严禁肢解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单个标段工程投资估算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采取EPC模式的,必须经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六)落实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明确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要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要求,列明参建单位的职责,明确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处罚措施,保障项目规范实施。
(七)落实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项目法人须督促监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及时认真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三、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八)深入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依法选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单位须深入项目区开展实地勘察,严禁以无人机替代人工实地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完成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充分衔接农田灌溉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九)充分征求意见。项目选址、勘察、设计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意见建议。严格落实项目设计征求意见“三进三出”制度,召开项目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严禁以村干部意见代替村民意见。项目设计须征求自然资源、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河湖管理范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严格管控的受污染耕地管理范围、退耕还林项目范围等开展项目建设。
(十)严格设计审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审批主体,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成果进行评审,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质询。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十一)严格保护耕作层。全面落实农田建设田块整治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回填操作程序,监理单位必须采取现场旁站、拍照留痕等方式强化耕作层保护监理。建立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代表现场监督机制,将监督日志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地应当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0元/亩的土壤改良资金,采取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方式,结合深松、旋耕等机械化措施,全力提升耕地质量。
(十二)严控材料质量。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材料、商品混凝土、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有检验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严控施工质量。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要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须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档案。
(十四)严控变更审批。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须由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法人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原则上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审批主体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
五、加强项目建后管理
(十五)严格工程质量复核。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田块整治、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十六)开展耕地质量评价。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2016)等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对项目区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实地取样化验,评价并划分耕地质量等级、测算粮食产能。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2019)等,跟踪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十七)严格项目验收考评。严格执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的综合评价制度,按照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考评办法等要求,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耕地质量等的量化评价,严把竣工验收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凡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十八)全面落实建后管护。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全面落实“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管护机制要求,建立管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安排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开展日常管护。
六、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应严格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核程序。严格落实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行为,开展质量监督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田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质量管理。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是农田建设质量监督主体,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项目区群众监督制度,设立监督服务电话,鼓励各地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二十)强化廉政作风。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政治生态建设和廉政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制度,主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审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要强化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和省里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严禁”要求,依法依规查处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参建单位,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进行通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二十一)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农田建设队伍理想信念教育和监督管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农田建设干部队伍。加强业务培训,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质量管理专题培训,确保设区市、县两级农田建设人员全覆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农田政策、工程规范标准和项目管理业务技术进行系统培训,加强农民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二十二)强化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田建设工作纳入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等考核内容。重点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和激励考核等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各地开展农田建设优质工程评选,建设农田建设优质示范工程。各地要及时总结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经验,发掘质量管理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参建单位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建设参建单位的从业行为,加强参建单位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参建单位的工作责任
(一)明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农田建设参建单位主要为依法选定具体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机电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参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项目法人作为参建单位监管责任主体,对农田参建单位的服务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
(二)明确参建单位失信责任。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招标时,项目法人要会同招标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加强对参建单位资质条件等能力的核查,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包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要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事前信用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农田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三)明确参建单位违约责任。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制,项目法人应与参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工作任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质保责任和违约责任。要明确设计责任,对勘测设计出现漏项、缺项或其他数据重大失误,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扣减相应服务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要明确施工责任,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质量缺陷、工程不合格的,应责令返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要明确监理责任,对监理工程数量质量管控缺漏或其他重大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或无法通过验收的,应扣减监理服务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加强参建单位的履职管理
(四)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勘察设计,加强项目区群众的沟通交流,切实落实“三进三出”制度,确保项目勘察细致准确、初步设计科学合理、设计图纸完整规范。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确保勘察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要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开工前技术交底、施工过程技术指导、设计变更及时调整、验收考核全程参与等工作要求,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符合勘察设计要求。
(五)加强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进场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检验检测、对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和检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签约合同进行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及时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将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设备落实到位。工程完工后,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做好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履行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工作,承担工程质量保修外的跟踪问效服务。
(六)加强项目监理单位管理。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派驻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数量、资格及专业配置等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工程开工前,要督促项目监理单位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核。工程建设中,要督促项目监理单位按规定开展全过程监理,会同工程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重点加强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完工后,要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如实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三、强化参建单位的全程监管
(七)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对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参建单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机制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参建单位违约责任。尤其是要重点督查施工、监理单位派驻人员、设施、设备等是否按要求到位,施工现场组织是否规范有序,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监理人员的履职尽责等情况。要如实记录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违约、违法违纪等失信行为信息,形成检查记录存档备案,作为对参建单位履职情况综合评价的依据,及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
(八)强化信用监管。各地要建立严重失信行为清单,对违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赣农字〔2019〕72号)的参建单位和负责项目建设、服务事项的设计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等,列入农田项目建设黑名单管理,两年内不得参建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对发现存在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强化社会监管。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选定参建单位1个月内,将参建单位及参建单位派驻人员信息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设置举报电话情况进行抽查。要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聘请村组干部、热心乡贤、老党员等进行监督,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农田建设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大案要案查处结果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