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25 20:12:37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促进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和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我省港航整合和发展,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持续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支持我省港航整合与发展,提出如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审查审批机制,充分运用《湖南省“一江一湖四水”水运发展规划》和各市州港口总体规划成果,做好港区岸线和临港腹地的用地控制,保障港口后方陆域用地。在港口后方陆域主要布置临港产业和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规划商品住宅等设施,防止“城进港退”。(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省市共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安排,按照事权划分,推进货运航道建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负责港区外的疏港公路、铁路等集疏运体系项目建设,与港口码头配套实施、同步投运。(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资金保障。除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外,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发行政府债券、航电枢纽发电收益、船闸收费、信贷支持等方式解决水运建设资金缺口。支持建设项目引入社会资本、争取亚投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等,撬动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全省水运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大用地保障。省管航道、港口及物流园用地按重大招商项目给予支持,其中征地拆迁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概算范围内,超出部分由所在地承担;对省级以上重大水运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水路运力结构调整。鼓励船舶应用新能源,对新建或改建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柴油双动力、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客货船舶给予奖补(奖补标准见附件1)。鼓励老旧货船、现有客船(含非标准渡船)提前拆解退出市场,对按规定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的现有客船(含非标准渡船)和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老旧货船提前拆解给予奖补(奖补标准见附件2)。(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坚持执行湖南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持续支持促进城陵矶口岸航运物流加速发展奖补措施,鼓励各市州出台促进水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支持政策。对选择水路集装箱运输的货主企业,经省内港口进出的外贸重箱,按照箱量年增量部分给予货主企业阶梯性奖励:年增量部分在300标箱(含300标箱)以下的,按60元/标箱奖励;300标箱至800标箱(含800标箱)的,按80元/标箱奖励;800标箱以上的,按100元/标箱奖励;经省内港口进出的内贸重箱,给予货主企业30元/标箱的奖励,已享受同类财政补贴政策的不予叠加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进水运项目前期工作。定期召开省港航整合和发展工作推进机制专题会议,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同高效推进项目立项、土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岸线审批、防洪影响评价、水生生物影响评价等项目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涉及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新建或改建新能源客货船舶奖补标准

2.老旧货船、现有客船拆解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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