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1〕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3-09-26 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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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省校外托管机构规范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范畴

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湖南省内开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提供非在校时段接送、休息、临时看护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学生家长、亲友之间互助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属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范畴。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服务行为

(一)依法经营。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须依法办理商事登记,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校外托管机构需变更登记内容的,应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服务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及时告知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

(二)规范托管。校外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并按照托管学生规模和服务标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托管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三)保障安全。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场所必须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且满足封闭式管理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防设施与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在托管服务期间,应加强托管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全程有人看护监督,防范学生打斗、欺凌等侵害事件发生,防止工作人员侵害、体罚学生,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校外托管机构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并及时将学生名册以及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有关学校,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晚托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未接到托管学生的,或发现学生生病、受伤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要严格落实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托管环境、生活用品和食品卫生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三、完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体系

(一)明确管理职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共同监管、联动处置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同时负责办理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价格行为等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时掌握学生校外托管情况,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规范、安全的校外托管机构,并及时将所发现的安全风险通报学生家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禁止学校自行设立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举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薪酬,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将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交警部门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消防设计审查与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权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综合协调和执法工作,并督促指导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协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应急、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服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及时查处非法、违规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并探索建立校外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督促合法经营。教育部门要根据依法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登记信息,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物业和消防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学校在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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