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1〕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动“广东技工”工程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10个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发展
(一)推动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政策互通互认。建立学历、技能证书互认制度,支持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学分或课程互认,完成规定学分或课程的学生,可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省属技师学院按照省属高等职业院校规格设置和建设。技师学院视同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
(二)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生均拨款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所属高等职业院校经费标准逐步统筹解决。各地要统筹资金,推动辖区内技师学院达到高等职业院校设置标准。
(三)统筹技师学院与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政策。深化技师学院招生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将技师学院招生信息同步向高中应届毕业生推送机制。已纳入高等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在省高校招生考试平台上统一招生录取,加快推动其他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支持技工院校参与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高职专业学院等高职院校招生考试改革试点。
(四)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培养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评估后增挂职业培训学院牌子。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财政补贴职业培训项目,纳入现行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探索将“1+X”证书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体系管理,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二、实施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
(五)加强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以强基扩容为重点,扶持学校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场所、宿舍楼等项目建设,扩大学校办学规模,提高实训能力,提升办学质量,增加技工教育学位有效供给。优化技工院校布局,加快推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属技工院校整合发展,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补齐技工教育短板,促进技工教育协调发展。扶持和保障技工院校开展校园征地,各地将校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和计划指标。
(六)创建高水平技工院校。“十四五”期间,高标准创建20所高水平技师学院,引领打造中国技工教育高地和高质量发展典范;遴选创建30所办学质量优、服务能力强的示范性技工学校,打造成技工院校发展和“广东技工”培养的标杆。
(七)支持民办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技工院校,各地可以通过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院校给予支持。民办技工院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技工院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与公办技工院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学校章程等制度,建立健全民办技工院校检查评估和结果公示制度。支持打造一批示范性民办技工院校和专业,引领全省民办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
三、创新技工教育发展保障机制
(八)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支持公办高水平技师学院和示范性技工学校根据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以及学校发展实际调整编制数。完善技工院校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对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南粤技术能手、省领军人才、省青年拔尖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在住房保障、工作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办学成绩突出、综合考核优秀的技工院校按照一定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
(九)健全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各级政府按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企业评优评先、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支持技工院校在教职工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或者通过设置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特色岗位或特设岗位等形式,面向社会和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教师,并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薪酬。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所得合法收入经批准可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其中突破调控水平部分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国(境)外优秀教育机构联合开展师生交流、课程开发、证书引进等合作,到2025年,建设10个中外、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示范项目。技师学院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培训访学、进修学习、技能交流等活动,相关费用、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等按照高等职业院校有关规定落实。支持技工院校招收国际学生,允许技工院校国际学院(班)合理收取学生学习费用。
(十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技工教育财政投入制度,加强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的统筹,做好技工教育“强基培优”计划等重点项目的资金保障。根据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责任体系,省级财政重点支持省属职业技术(技工)院校的发展,同时适度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改善职业技术(技工)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市属技工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经费保障和人员编制,推动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建立技工院校、其他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结合培养成本建立差异化的生均综合定额拨款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