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1〕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
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消除我省水库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建管并重,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水库在防洪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21年年底前,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5208宗水库的安全鉴定任务;探索实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模式。2024年年底前,完成2020年年底前鉴定为病险水库的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25年年底前,建立水库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常态化机制,及时完成“十四五”期间安全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实现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全覆盖;健全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对于2020年年底前鉴定为病险水库的775宗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后续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属地承担。市、县、镇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辖区水库维修养护、安全鉴定资金和人员管理经费足额落实,结合水库公益性质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地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及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水库除险加固组织实施。做好水库安全鉴定,优化安全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成果质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加快前期工作,加强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管,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加快已实施除险加固水库的竣工验收,原则上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内完成整体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设施。(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逐库修订完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年度调度运用计划,配备必要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创新水库管护机制,探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长效管护机制,加快推进大中型水库管理的规范化、智能化和小型水库标准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小型水库智能化建设,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实行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鼓励、指导各地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工作。培育水库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省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管护经费筹措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促进节水、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加强水费收缴,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管护。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不改变原设计标准、功能任务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经营收益部分用作管护费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将纯公益性水库与具有供水、灌溉、发电等经济收益的水库捆绑打包,一体化管护,盘活水利资产,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工程监测设施,实现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等基础监测设施全覆盖,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基于“粤治慧”基础平台,加快推进智慧水利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线建设全省统一的水库动态管理平台,构建数字孪生水库,支撑精准化决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省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谋划实施,制定水库除险加固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结合“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统筹优化水库空间布局,综合考虑新建扩建一批、降等报废一批水库,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健全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将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完成情况和水库运行安全情况纳入河湖长制等考核,全力保障工程安全、资金安全、生产安全。(省水利厅、河长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责任
(七)落实属地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辖区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县级政府是县级及以下管理水库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所管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理工作。镇级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水库管理机构,可通过聘用等方式落实具有一定水利工程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提高水库管护水平。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本级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建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经费,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强化执法力量,督促经营性水库业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落实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理直接责任,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部门监督指导责任。研究制定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考核标准,编制出台水库维修养护定额,及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规范化、标准化。健全完善省级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财政支持政策,发挥涉农资金引导作用。制定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通过授牌、发证等形式给予奖励。有水库管理任务的部门加强对所管辖水库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水库注册登记、信息备案、安全鉴定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促,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林业局、能源局,省农垦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督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和稽察等部门作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持续开展水库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稽察督导和质量巡检,督促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已完成除险加固并在10年内重新鉴定为病险水库的,要查明原因,严肃问责。(省水利厅等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