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坚持“先保后征”,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目标,科学、合理、便捷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资金的计提、分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坚持制度保障,确保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征地社保政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均按规定享有征地社保费补贴。
(二)坚持“先保后征”,合理确定标准。先筹集征地社保费,确保足额预存,后申请土地征收。补贴对象未确定、征地社保费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
(三)坚持专款专用,及时补贴到人。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步落实,落实到人。
(四)坚持协同推进,注重政策衔接。征地社保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征地安置补偿政策相衔接,协同推进,实现相关政策顺畅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
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原则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地级以上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的,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提;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在10—15万元(含15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5%计提;在15—20万元(含2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2%计提;在20万元/亩以上的,按不低于10%计提。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具体计提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财力,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办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差异较大的市,可按不低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县(市、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高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应不少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的县(市、区)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征地社保费。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
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五、征地社保费管理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照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送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名单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建立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
各地要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监管,防范资金被侵占、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征地社保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通知实施前本市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本通知实施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征地社保费分配难的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在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的基础上,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优先分配、或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或按家庭户被征收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或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征地补偿款比例分配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将留存资金分配到人落实参保。村集体成员意见不统一的,可以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将留存资金平均分配到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落实参保。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省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市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全省通报。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地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人民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级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落实,组织土地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会同拟征收土地的村(居)委会审核确定补贴对象。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确保征地社保费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估算。财政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保费相关工作,强化对财政专户基金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和承包合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社会保障内容,按筹资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为补贴对象办理社保手续。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用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做好征地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说明和宣传,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三)严格防控风险。各地要妥善处理好本意见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相关事项,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有关部门与镇、村要加强数据共享,及时共享、比对项目批复、征地社保费分配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征地社保费分配数应及时与划入社会保障基金数进行核对,避免错漏。要认真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订应急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八、其他事项
本意见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意见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