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20〕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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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0〕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2日




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我省儿童保障体系,改进和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 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一)精准认定保障对象。集中供养孤儿的认定,由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分散供养孤儿的认定,由监护人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年4月底前公布,公布1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本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孤儿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政策执行。集中供养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受当年参保缴费时间限制,孤儿入院后因尚未参加医疗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应治尽治”“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做好孤儿医疗救治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儿童福利机构应通过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或采取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儿童福利机构要与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协商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患儿要及时送医救治。(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康复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残疾孤儿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对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提供补助,逐步提高残疾孤儿康复救助标准。按规定将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指定医疗机构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评残。残联要为有需要的残疾孤儿上门办理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申请纳入定点康复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通过购买服务为机构内残疾孤儿提供康复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适龄孤儿及时入学和不失学,保障就近入学。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孤儿,减免保教费或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给予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孤儿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大学新生资助。全面落实残疾孤儿12年免费教育,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残疾孤儿15年免费教育。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提高残疾孤儿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孤儿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要依法依规为孤儿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在收到入户申请后,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儿童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孤儿不得跨地级市托养、不得托养到民办机构。县级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对分散供养孤儿的监护指导,落实至少每月实地走访一次,并做好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就医、资金发放等探访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孤儿安置保障工作


(七)依法开展收养登记。按照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依法收养活动,促进孤儿回归家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孤儿、弃婴收养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禁遗弃、买卖孤儿,严禁私自收留孤儿、弃婴,引导公众发现弃婴及时报案。严厉打击利用孤儿牟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妥组织家庭寄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按照规定负责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要优先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寄养评估。寄养期满或者孤儿年满18周岁,解除家庭寄养关系,由儿童福利机构接回进行分类安置。开展跨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要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开展家庭寄养。(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活动。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应由收留主体先向宗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宗教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具备收留主体资质的证明材料后,再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评估审查并同意后,按规定签订代养协议。民政、宗教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教育、医保等有关部门为宗教界收留的孤儿、弃婴查找监护人,办理户籍登记,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已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县级民政、宗教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服务,强化抚育责任,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每月巡查回访不少于一次。(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妥善做好集中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民政部门要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对年满18周岁的集中供养孤儿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评估,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社会安置的,要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相关劳动技能培训和免费就业培训,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岗位。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过渡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民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


(十一)加强机构规划建设。各地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稳步推进区域性集中养育,各地要因地制宜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集中在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向关爱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职能转型。(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从事准入类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有关政策,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卫生系列职称评聘体系,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师系列职称制度体系,享受相应待遇。推动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支持和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机构规范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服务管理体系,细化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内容和程序,提高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要完善孤儿、弃婴接收程序,通过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协调属地公安机关采集DNA入库比对等措施加强寻亲工作。要严格规范孤儿死亡管理,按规定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依法妥善做好遗体处理、户口注销等工作。要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捐赠财产,强化审计和社会监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对有效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切实维护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省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按职能分工落实孤儿保障相关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为做好孤儿保障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抓好组织协调、检查排查、衔接落实等工作,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孤儿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提高使用绩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儿童福利领域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加强孤儿关爱保障和帮扶救助。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鼓励各地孵化和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深化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平台建设,鼓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为孤儿开展学业辅导、自护教育、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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