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9〕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粤府〔2019〕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推动形成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主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 工作目标。2019年,“三项制度”在我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全面公开,事中公示合法规范,行政执法结果及执法年度数据及时公布。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合法规范,音像记录得到普遍运用和严格归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法制审核队伍普遍加强。2020年,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基本建成并逐步推广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三项制度”全面落实。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落实执法公示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以及“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作脱密脱敏处理后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 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公开主体信息、职责信息、依据信息、程序信息、清单信息和监督信息。其中,清单信息包括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3.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主动公示下列信息:(1)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活动时,应全程佩带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环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执法窗口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3)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
4.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下列信息:(1)行政执法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并形成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数据公开样式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定。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于2019年底前,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及时对已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5. 规范公示方式。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事前、事后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除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在统一平台上线公布执法信息外,也可以同时在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平台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应通过在对外办事窗口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摆放宣传册、公示卡等形式公示相关执法信息。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对接省政务服务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信用中国(广东)系统以及各行政执法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做到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基础信息数据同源、数据标准一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6. 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应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7. 完善文字记录。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出台前,由省司法厅牵头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8. 规范音像记录。从2019年5月1日起,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音像记录。对其他执法环节,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主体应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9. 规范执法用语。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2019年底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出台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音像记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使用规范文明执法语言并开展音像记录。未设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10. 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认真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形势下,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1. 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单位)
(三)全面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2. 落实法制审核主体责任。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报请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部门应先进行法制审核。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自法制审核机构依照本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不得由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承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单位)
13.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对下一级行政执法主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加强指导,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14. 规范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在提请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提交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还应附上其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15. 明确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按以下规定作出审核意见: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超越权限或者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决定明显不当、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退回承办机构。承办部门应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16. 明确审核责任。完善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17. 配强法制审核人员。2019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不足1人的,按1人配备)。利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全省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的定期培训和监督考核。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解决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单位)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8. 加快“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依托“数字政府”云平台和省政务服务网,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种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19. 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务服务统筹管理机构)
20. 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系统,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2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要狠抓跟踪问效,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法治广东、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2. 健全制度体系。2019年底前,修订出台《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完善“三项制度”配套规范;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出台《广东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强化行政执法督察职能。各地、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23. 保障经费投入。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省有关单位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行政执法主体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4. 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2019年,修订《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
各地、各部门贯彻国办发〔2018〕118号文及本方案的情况,请于2019年7月底前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