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0〕6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0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20〕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者晋升军(警)衔,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评残鉴定后,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2020年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移交安置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切实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一)提高安置质量。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拓宽安置渠道,强化安置保障,切实履行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高标准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科学编制、严格落实年度安置计划,优化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比例,确保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严格落实执行作战任务、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和在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等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立起“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安置导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士兵,退役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可在量化评分标准中增加“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赋分项,按一次性计10分掌握。
(二)规范工作程序。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全面实行“两次移交、两次安置”的移交安置办法。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退役军人部发〔2019〕79号文有关要求,统一政策执行尺度,规范移交安置工作程序。
(三)落实保障待遇。加强政策宣传和沟通对接,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精准衔接。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月发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标准为:初级士官按当地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金标准。
三、扎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
(一)加强教育培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原则上应在2020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1个月内开展适应性培训,开发使用适应退役军人特点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提高培训实效。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大力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广东技工”“粤菜师傅”等重点培训工程,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培训就业一体化。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高职扩招,严格落实入学优待政策。
(二)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各地要将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信息台账并动态更新,精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将下岗失业退役士兵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三)及时发放经济补助金。做好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工作,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20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地区,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7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级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2020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要于2021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严格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聚力攻坚克难,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协调作用,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推动安置工作提质增效,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二)加强服务保障。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统筹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退役士兵离队输送工作安全顺利。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采取预留票额等措施,保证退役士兵上车(船、飞机)有票、有座,落实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政策。县级及以下承担退役军人事务职能的机构要加强军地对接,会同当地武装部门,通过组织集中欢迎仪式、召开座谈会、发放就业创业政策手册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参军光荣,退役光荣”社会氛围。推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一站式”服务,设置专门窗口,统筹退役士兵报到登记、落户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预备役登记、信息采集等事务的集成办理。
(三)加强政治引领。持续开展“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激励广大退役士兵持续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奉献国防,参与地方维稳处突、应急救灾,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感人事迹,激发退役士兵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帮助退役士兵了解安置政策、程序、就业形势和安置岗位及相关待遇等情况,找准就业预期与就业现状的平衡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理解支持政府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五级服务保障体系的作用,继续落实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工作人员联系退役士兵制度,常态化做好沟通联系、权益维护、帮扶解困等工作。
(四)加强督导问效。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考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执行退役士兵相关政策法规不力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对拒不落实安置政策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相关负责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