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3〕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府〔2023〕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切实提高省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粤府函〔2022〕2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和按固定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设置。“战略领域”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战略任务设置;“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第二章 设立和退出
第五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结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
(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省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
(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
(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省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省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2)。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省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九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省财政部门呈报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批。其中,新增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长审批;新增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新增总额20亿元(含)以上,或单项拨付某地或某部门资金10亿元(含)以上的,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新增总额100亿元(含)以上的,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到期终止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具体可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部门,或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对事关全局、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应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属于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原则上应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
第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3),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4)等。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市县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延续性政策的绩效目标和考核要求下发各地,明确市县审批项目的具体层级,指导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储备项目。
第十五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3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6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十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的指导。对于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指引市县按照省级项目储备评选要求谋划储备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对于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要明确项目储备管理要求,督促市县在既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内提前谋划项目储备,加强对市县储备项目审核,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条 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项目法分配。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应当与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挂钩,并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要素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
(二)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满足资金支持门槛条件;
(三)是否体现聚焦、成熟的分配要求;
(四)是否违反中央和省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省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部门。其中,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指导各地参照省的做法,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可按照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计提工作经费,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应主要由市县使用。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收到后7日内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省财政统筹。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对口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七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最迟不得晚于专项资金下达(含提前下达)后15日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在制定任务清单、接受备案等过程中指定具体项目及金额。
市县在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前提下,可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将统筹使用情况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资金额度达到“财政事权”额度10%及以上的,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经分管省领导和分管财政的省领导审核后,报省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六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阶段,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省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地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参照省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模板见附件5),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参照省级做法,通过本部门或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进行公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省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三十五条 市县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部门联合省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