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3〕1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3-09-26 2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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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批复


粤府函〔2023〕162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的请示》(潮府报〔2022〕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规划范围为潮州市域,陆域面积314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533平方公里。潮州历史城区范围东起韩江西岸,西至西湖、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南至环城南路,面积为2.33平方公里。


三、《保护规划》要加强与潮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内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保护好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及其周边历史环境,保持传统街巷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要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农业文化遗产等各类资源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要妥善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交通体系,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五、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工作,在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你市要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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