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3〕2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大水库扩建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南大水库扩建
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3〕206号
为做好南大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南大水库扩建工程是《广东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中12宗新续建中型水库之一,是一座以供水和防洪为主,兼顾灌溉、发电、改善水环境等综合功能的水利枢纽工程。工程主要由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发电厂房等组成。
二、南大水库扩建工程占地范围主要包括大坝及溢洪道、发电厂房、道路、运行管理区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等;淹没区范围主要包括正常蓄水位以下淹没区和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洪水回水、风浪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以及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所有单位及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为止。
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