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3〕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重点项目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大湾区堤防
巩固提升工程重点项目占地范围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3〕31号
为做好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重点项目是全面系统提升大湾区防洪(潮)减灾能力的大型水利工程。工程主要任务是对广州、珠海、佛山、中山、江门、肇庆市大江大河(含珠江三角洲)堤防及涵闸等建筑物进行达标加固和全面提标,包括:巩固提升堤防总长度约1251公里,其中广州市约477公里、珠海市约49公里、佛山市约157公里、中山市约344公里、江门市约207公里、肇庆市约17公里;新建加固闸站435座,其中:新建11座、重建129座、加固295座。工程建设占地范围涉及以下6个地级以上市、14个县(市、区)、61个镇(街道)的部分行政村: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造镇、石楼镇、化龙镇、石碁镇、沙湾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小谷围街道、石壁街道、桥南街道,南沙区榄核镇、大岗镇、东涌镇、黄阁镇、横沥镇、万顷沙镇、南沙街道。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斗门镇、乾务镇、白蕉镇、井岸镇,金湾区平沙镇。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顺德区陈村镇、乐从镇、北滘镇、均安镇、勒流街道、大良街道,南海区桂城街道。
中山市板芙镇、大涌镇、东凤镇、阜沙镇、港口镇、古镇镇、横栏镇、黄圃镇、南头镇、三角镇、神湾镇、坦洲镇、小榄镇(包括原东升镇)、民众街道、南朗街道、火炬开发区。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荷塘镇,鹤山市古劳镇、沙坪街道,新会区大鳌镇、睦洲镇、三江镇、古井镇、沙堆镇、双水镇,江海区外海街道。
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四会市大沙镇,肇庆高新区。
二、工程建设占地范围包括堤防加高、加固、培厚,闸(泵)站新建、加固、复建等主体工程和其附属设施的占地范围及管理范围,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已经列入国家及省(市)规划计划的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建设,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以及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围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范围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范围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范围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工程占地范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为止。
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