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2〕26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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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广州琶洲
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粤府函〔2022〕26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申报省级经济开发区范围的请示》(穗府报〔2022〕147号)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申报设立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的请示》(粤商务开字〔202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实行现行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702.1672公顷,分为三个片区,四至范围分别为,琶洲西区:东至华南快速,南至新港东路,西至黄埔涌与珠江交汇处,北至珠江;琶洲中二区和东区:东至官洲河,南至黄埔涌,西至科韵中路,北至珠江;琶洲南区:东至北山涌,南至新滘东路,西至华南快速,北至黄埔涌。
二、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
三、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严禁商业房地产开发。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努力提升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发展水平。
五、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广州琶洲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