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21〕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71号(医疗体育类61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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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4871号(医疗体育类


614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府函〔2021〕183号




沈冲等1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大湾区放宽医疗机构进口药品及医疗仪器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力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着力塑造健康湾区。你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契合健康湾区发展要求,有利于推动粤港澳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合作共享,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进一步探索粤港澳三地在大湾区的医疗服务合作新模式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2019年8月,我省将引进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的创新举措、实施程序、实施范围、监管责任、风险把控措施等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复。2020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正式展开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品医疗器械试点试用工作,明确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由国家药监局批准改为由国务院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区域内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政府批准。2021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部门印发《转发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粤药监局许〔2021〕5号),明确在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进行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试点工作,试点期至2021年7月31日。


截至2021年6月28日,我省已完成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制度办法的拟制工作,2021年6月份组织了大湾区内地政府办和港澳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首批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的申报与审核,形成了初步的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名录和首批港澳药品医疗器械清单,待批准及试点期限结束后进行实施使用。


二、关于香港医务人员到大湾区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香港医生多点执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第一,已取得国内《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医生,可自主在我省多点执业。第二,未取得国内《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医生,可以通过本人执业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短期(3年内)行医资格实现多点执业。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分步分批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政策,争取大湾区内地及港澳居民获得更多使用港澳上市药械和医疗的机会。同时,不断完善大湾区医疗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卫生健康合作环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登录我省政府门户网站,了解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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